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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7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已完成臨時接收程序並作出筆錄。2005年1月31日,完成確定驗收,並於同年3月23日由被告甲確認。

342

“澳門國際機場建造污水處理站"的項目預算包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中有關2002年至2004年的財政撥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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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獲得上述工程項目,壬丙及辛丁分別與被告甲約定,倘被告甲令前者投得上述工程,會分別將該項工程造價的約10%及1,600,000.00元(分兩期:500,000.00港元及1,100,000.00澳門元給付)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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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得上述金錢利益,在壬丙沒有呈交任何二判建築公司資料的情況下,被告甲於2002年11月5日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將“澳門國際機場建造污水處理站"工程豁免公開招標的程序,而直接判給予壬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