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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甲在支付上述回報之後,就在上述支票的票根上註明“現金三橋交際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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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向被告甲支付上述“澳門國際機場污水處理站建造工程"尾期1,100,000.00澳門元的回報,辛甲要求其弟辛戊於2005年2月14日,以 辛丁在銀行(17)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的澳門幣往來帳戶,開出了一張票號為XXXXXXX的現金支票,金額為1,100,000.00澳門元,並存入辛甲以個人名義在銀行(17)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的澳門幣往來帳戶內。

369

之後,辛甲便從其上述個人名義帳戶內提取1,100,000.00澳門元,並交給被告甲作為上述工程的尾期回報。

370

2007 年 1 月 19 日,廉政公署人員在辛丁內搜出一張支票票根,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