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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的項目預算包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中有關 2002年至2004年的財政撥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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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甲擬以辛丁的名義獲得上述工程的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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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得到該工程項目,被告甲與辛甲約定,倘令辛丁投得上述工程,將收取3,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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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遂運用其職權,指派建設發展辦公室於2002年9月18日為“關閘邊檢大樓-新廣場及地下公共客運總站建造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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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示意辛甲以較低價參與競投,為此目的,甚至可將很多項目撇除在所提交的標書之外;取得相關工程批給後,被告甲則可以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