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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日,建設發展辦公室製作了第XXX/XXX/XXXX號報告書,當中指出原定完工日期為2005年2月15日,並於90 天內臨時驗收,而有問題之植物衹可於3月份才更換,所以建議在更換上述植物後才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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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4日,被告甲就有關建議僅作出“已知悉"之批示。

410

2005年5月6日,建設發展辦公室製作了第XXX/XXX/XXXX號報告書,當中表示有關不符合規定的植物已被更換,其餘情況已符合合同規定。

411

2005年5月12日,被告甲就上述報告僅作出“已閱"的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