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31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424

從 2005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期間,辛丁獲得五次“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追加工程的直接批給,包括因為施工方案的錯誤、遺漏和修改,追加工程款項合共為162,540,898.40澳門元,増加額為原工程金額之24.68%。

425

為向被告甲支付“亞馬喇迴旋處及通道改建的承攬工程"項目30,000,000.00港元的回報,辛甲及辛乙以辛丙的名義,透過壬癸向辛丁借 款30,000,000.00港元。

426

辛丁遂向壬癸借出30,000,000.00港元(當時折合30,930,000.00澳門元),以便轉入辛乙以辛丙的名義所開設的銀行帳戶內。

427

2006年2月1日,辛甲在銀行(17)帳號為XXXXXXXXXX之帳戶內,以電滙方式將30,000,000.00港元匯到辛乙以辛丙的名義在銀行(16)開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