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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甲亦欲以辛丁的名義分享“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合同"的利益,於是跟被告甲承諾,倘後者使用其職權成功令前者亦擁有股份的壬丙取得該合同的批給,將以其在壬丙股份中的一半權益作為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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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8日及2005年2月22日,壬丙分別向建設發展辦公室就“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續期合同"的 事宜再提交建議,並就老化設備的更換事宜報價30,790,000.0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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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1日,辛甲以辛丁代表的身份簽署了一份聲明書,表示辛丁將購入壬丙 20%的股份,並承諾把其中10%的股份送給甲丁。在經私人公證員見證及簽署後,交給了被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