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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取得上述利益,被告甲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副主任潘寶玲必須以豁免公開競投及諮詢的方式,將“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的續期合同直接批給壬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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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9日,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第XXX/XXX(X)-X/XXXX號建議書,建議以豁免公開競投及諮詢方式,將“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液體及固體階段之營運及保養"續期合同批給壬丙,並建議將合同期由3年延長至5年(即2005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同時建議將有關液體階段合同及固體階段合同的 5 年回報費用分別增加至121,000,000.00澳門元及75,200,000.00澳門元,比舊合同分別增加大約15%及3%。 470 2005年3月16日,被告甲完全接納該建議並作出直接批給的建議,目的在於透過其所操控的甲丁取得壬丙 10%股份,並透過辛甲所經營的辛丁的掩飾,共同分享該公司在五年的合同期間內收取到的相關服務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