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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甲遂將上述支票交給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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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甲的要求下,其父親乙作背書,並於2006年6月10日將上述580,000.00港元存入乙在銀行(1)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港幣往來帳戶內。

485

至少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辛甲、辛戊、辛庚及其他人士以融資方式,但僅以辛庚的名義先後三次向黑沙村民購得位於路環黑沙村黑沙馬路一幅面積為 3530 平方米的土地。

486

1992年10月24日,辛庚向前澳門總督申請批准在該段土地上興建8座3層高單一家庭式別墅。

487

1993年7月19日,當時的土地工務運輸司以有關計劃“未符合當時路環島的城市規劃規範及須向該司提交確定有關土地屬沙紙契所涵蓋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