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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0月17日,當時的土地工務運輸司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草擬有關路環黑沙馬路上述2703 平方米土地的批給合同,但一直未有落實簽署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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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8日,辛庚向被告甲提出以租賃制度和免除公開競投的方式批給土地的申請,並要求將可用土地面積改為291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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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3日,辛庚上述兩項請求均被被告甲以批示駁回,批示內容是“有關批給路環黑沙馬路一幅2703平方米土地請求,基於土地法第164條第1款a項規定而不獲批准,至於新的2912平方米土地批給申請,因路環已有足夠之低密度單一家庭住宅,而市場對此種住宅需求低,因此不是適當時候作出考慮";三天後,辛庚收到上述批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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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1日,辛庚再次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重新啓動上述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