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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4日,被告甲跟辛甲在......大廈辛丁辦公室內進行會面。

500

期間,辛甲向被告甲承諾,倘後者利用職權讓辛庚所提交的申請獲得批准,辛甲及辛庚將在該地段要興建的六間別墅的其中一間贈予被告甲作為回報。

501

2005年1月28日,在辛甲作擔保人的情況下,辛庚簽署了一份承諾書,聲明甲丁擁有上述6棟別墅發展計劃中之其中一間別墅,並會為此作出物業登記;辛庚及辛甲在私人公證員面前完成簽署及筆跡認證手續後,將承諾書交給被告甲。

502

於是,辛甲在2005年6月15日直接將有關計劃提交予被告甲,以便後者對申請作出審批,其中包括之前未獲批准的樓宇高度申請(由 4 米增高至 6.3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