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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被告甲遂於當天批示將該請求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作出處理。

504

2005年6月29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建築師癸己作出“不同意"之建議,尤其關於將“建築物高度由原來4米增高至6.3 米"之請求部份。

505

2005年8月2日,辛甲以傳真方式再次就“建築物放高"的事宜要求被告甲關注。

506

2005年8月9日,被告甲遂以批示將該請求送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再次催促進行處理。

507

2005年8月29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城市規劃廳建築師癸己終於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