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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8日,在辛甲作擔保人的情況下,壬壬簽署了一份承諾書,聲明甲丁擁有上述的其中一間舖位,並會為此作出物業登記;壬壬及辛甲在私人公證員面前完成簽署及筆跡認證手續後,將承諾書交給被告甲。

519

2005年3月2日,被告甲以批示同意就壬辛所申請的“氹仔飛能便度街之土地發展計劃"開立卷宗。

520

2005年7月11日及8月25日,壬辛以第X-XXXX號及第X-XXXX號信函向土地工務運輸局申請核准“飛能便度街的興建計劃",在該局的編號為“XX/XXXX建築項目申請卷宗"。

521

2006年3月1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建議以收回壬辛所交出的上述50平方米的蛤巷15號地段為條件,將氹仔飛能便度街上述地段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壬辛在該地段發展商業及公共停車場用途之樓宇,建議將土地合同草稿寄予壬辛後,送交土地委員會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