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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6,000.00澳門元得透過向政府交付兩個作有蓋及無蓋公共停車場的獨立單位以實物繳付,而其餘9,811,614.00澳門元則以現金支付;此外,在土地利用期間,壬辛祇需繳付每年54,495.00澳門元的租金。

527

被告甲分別在其《2004年友好手冊》、《2005年友好手冊》及《2006年友好手冊》中記錄了“鄧:氹仔舊區舖位"的字樣。

528

為掩飾上述款項的不法性質和真正來源,被告甲夥同辛和甲甲利用甲丙和甲丁在香港銀行開立的帳戶向英國轉移資金。

529

至少於2004年6月份起,被告甲開始透過以辛的名義在英國三間銀行The 銀行(6)London、銀行(8)London及銀行(7)London 所開設的帳號分別為XX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XXX及XXXXXX-XXXXXXXX 的銀行帳戶,進行資金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