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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獲得的總金錢收益為540,751.10澳門元、2001年為540,192.50澳門元、2002年為504,171.00澳門元,2003年(至2月4日)為86,734.0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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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局提供的資料,被告甲自2003年第四季度至2006年所繳付的職業稅分別為23,250.00澳門元、99,770.00澳門元、104,618.00澳門元及97,556.0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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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局提供的資料,被告甲及癸是位於地址(9)的業主,於2000年至2006所繳納的房屋稅合共為26,890.00澳門元,所繳納的地租合共為2,786.0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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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局提供的資料,癸是位於地址(5)的業主,於2000年至2006所繳納的房屋稅合共為16,653.00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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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在2000年至2006年所獲得的總金錢收益(扣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