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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8日,被告甲在香港銀行(4)租用號碼為XXX-XXX-XX-XXXXX-X(CXXXX)的保管箱,並於同日授權予其妻子癸管理及使用該保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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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8日至2004年11月26日期間,被告甲先後八次出入上述保管箱庫,癸亦於2003年7月26日出入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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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7日,香港廉政公署在上述保管箱內發現28,000,000.00港元現金。

582

直至2005年1月29日,乙應被告甲要求而在銀行(1)有限公司所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帳戶中的儲蓄存款結餘為454,254.83港元、1,249.18美元、1,073.85 英鎊、1,500.05歐羅,結構投資存款為7,500,000.00港元,總存款額折合7,995,054.16港元。另外,尚有單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