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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到期日為2007年6月6日。
604
甲庚於上述銀行帳戶中的存款是被告甲作出前述行為而取得的不法利益回報。
605
直至2006年12月,被告甲及其妻子癸在澳門各銀行擁有下列存款:
-1996年2月6日被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港元活期帳戶,至2006年12月8日的結餘為 1,196.95 港元;
-2001年1月16日被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澳門元儲蓄帳戶,直至2006年12月8日的結餘為63,814.94澳門元;
-2003年4月28日被告甲在銀行(4)澳門分行開設的帳號為XX-XX-XX-XXXXXX的港元儲蓄帳戶,直至2006年12月8日的結餘為 288,950.11 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