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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持有。

三、第84至527條事實

所有描述關於被告或由其所控制的公司銀行帳戶內資金調動,包括現金轉移、支票存入、現金存入等事實,均由存入卷宗內的相關文件予以支持。

所有涉及為公共工程承包的公開招標、公共工程承包的批給、在有關程序中制作的意見書、私人工程的判給等事實,均在存入卷宗內的文件中有記載。

因此,完全以文件證明被告甲收取了上面條文所提到的、由商人甲癸、己丁、庚丁及辛甲所支付的相關金錢,鈎畫出這些金錢所經過的路線圖,有時候是曲折的,自澳門涉案公司的財產一直到被告在香港所擁有的銀行帳戶內。

同時,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和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局長/主任、領導人員和公務員的證言,我們得知在某些個案中,被告甲干預公共工程承包的公開招標,向上述那些部門的領導人員(而這些又指示其參加評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