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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屬)指示哪間公司作為中標公司提出建議,不管這些公司相關標書的本身內容為何,因此而忽視了公共利益。在直接批給的程序中,被告同樣違反法律規定,直接選擇承批公司,指示由其監管的部門應當提出的建議公司,在這些個案中,沒有遵從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程序。

在形成法院心證方面,下列證人尤其主要: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以及建設發展辦公室......。

只欠將已證明的由被告收取的金錢與被告違反法律作出干預和挑選的工程批給連繫起來。這部分,法院得到了被告非有意但重要的協助,在其私人手冊中(稱為“友好手冊"),非常詳細地記錄了與甲癸、己丁、庚丁及辛甲協議的金額,並在手冊中標示了是否已收取了那些金錢。另一方面,被告制作了以澳門元計算的、每隔相同月份就定期更新的他的財產狀況,而被告相繼從商人甲癸、己丁、庚丁及辛甲處收取的金錢也逐步體現在被告財產的記錄中,從開始時相對低的金額直至其被捕前不久的最後一項記錄顯示他的非常高價值的財產。由被告制作的這些文件確認了在其銀行帳戶內收取的金額以及他在“友好手冊"內所作的賄款的記錄。

對協助法院破解被告之記錄,審查他的所有累積的財產,跟踪金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