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39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頁尚未校對

同時是一項特定罪行,因為要求其行為人是一個公務人員,而第 336條第2款a)項將政府司長等同公務人員。我們將在後面再談此問題。

2.1.3. 實質罪行 • 既遂 • 未遂

一直以來均認為受賄罪為一項實質罪行或結果性罪行,其完成於公務員要求或接受賄賂(或賄賂的承諾)獲對方知悉時。

“與先前的法律規定不同,對該罪行完成來講,不要求實際收取賄賂物,在現行規定中,使私人知悉賄賂的`要求'(如提議屬於公務人員)或者相關之`接受'(如提議來自於行賄者)就足夠了"[1]

“一項純受賄要求,即使被拒絶,當其表達出受賄意願時,即構成對公共職能的意志自主性的實際侵犯,因此受賄已構成"[2]

因此,即使非法行為沒有實施,也可以有已完成的受賄罪[3]

  1. A. M. ALMEIDA COSTA:《Comentário......》對第 372 條所作的注釋,第 662 和 678 頁以及《Sobre o Crime ……》,第97頁。相同的觀點,見CLÁUDIA SANTOS:《A corrupção......》,第971頁。
  2. A. M. ALMEIDA COSTA:《Comentário......》第372條所作的注釋,第675頁以及《Sobre o Crime ……》,第101頁。
  3. CLÁUDIA SANTOS:《A corrupção......》,第 9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