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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由裁量權所受限制之一為受目的約束,“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與授予該權力的法規所要追求的公共利益相一致"[1]

權力偏差是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典型瑕疵,如作出行政行為的決定性主因與賦予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所要追求的目的不相符時,就存在這一瑕疵。

我們現在第337條第1款的範圍。

ii) “如賄賂完全沒有影響到公務員之行為,即在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中沒有受到干涉"[2],則存在非真正意義上的受賄。所觸犯的罪行是第338條第1款規定的罪行。

2.1.8. 政府司長職務上的義務 • 公正無私原則

不值得在被告在其答辯中所提出的、令人不可信服的觀點上花太多的時間,其觀點為:政府司長們不受“勤謹、無私和公正無私義務"的約束,

  1. J. M. SÉRVULO CORREIA:《Legalidade e Autonomia Contratual nos Contratos Administrativos》,科英布拉,Almedina書局1987年,第493頁。
  2. A. M. ALMEIDA COSTA:《Comentário......》對第372條所作的注釋,第667及668頁以及《Sobre o Crime......》,第1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