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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還提出“根本就不排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司長們在他們具有直接或間接個人利益事務上作出干預"。

當然不是這樣的。

政府和行政長官是公共行政的高級機關(《基本法》第 61條、第62條和64條)。

而“公共行政當局機關之活動,應遵從法律及法且在該機關獲賦予之權力範圍內進行,並應符合將該等權力賦予該機關所擬達致之目的"(《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第1款)。

而同一法規第4條還規定“行政機關有權限在尊重居民之權利及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下,謀求公共利益"。

而同一《行政程序法典》第 7 條,在題為“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中規定:“公共行政當局從事活動時,應以公正及無私方式,對待所有與其產生關係者"。

如果還有疑問的話,那我們還有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其規定每位主要官員宣誓“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