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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項(氹仔北安 PO5 填海地段工程)

有關此個案情況(第 120 至 129 條事實)的事實鏈顯出被告強烈地參與其中,因此而收取了三千二百萬澳門元,而虛假地通知土地工務運輸局有關將來交通網絡的地點,以便有關項目獲批准。被告的這一行為違反了其職務上的義務。

第40項(批准在路環黑沙村黑沙馬路一幅積為 3530 平方米的土地興建六棟別墅)

在此個案中,利害關係人多年來申請有關許可,但一直以來均以不同理據被駁回,包括透過由被告作出的批示。然而在2005年1月,被告與辛甲達成協議,根據該協議,如果建築許可獲批,辛甲將把要建的六棟別墅中的其中一棟贈送給被告。於是利害關係人申請提高建築高度。2005年6月29日,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一位工程師作出了不批准的意見書,辛甲透過傳真要求被告關注該請求,而被告在2005年8月9日,在沒有任何新事實情況下,命令土地工務運輸局重新審議請求。必須認定被告的這一命令屬於向部門施加非法壓力,因為他知道在約一個月前,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不獲批准,而又沒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實,因此,他的命令是一項改變技術員的意見書和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決定的“邀請"。而事實上,在2005年8月29日,同一工程師最後作出同意的意見書,而在同一天,土地工務運輸局很快以批示同意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