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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VITALINO CANAS[1]寫道:“清洗黑錢獨立地損害了專門的法益,這一法益不能與恐佈主義、販賣毒品、淫媒、販賣受保護之物品及其他罪行所保護的法益相混淆。刑事法律維護這些每類罪行的法益所提供的保護在這些罪行被規定和當被觸犯而作處罰時即完成了,因為在觸犯罪行時,其所受保護的法益就被損害了,之後無論是否有清洗黑錢,其法益已受到損害了,因此,清洗黑錢以獨立方式損害了另一法益"。

關於所保護的法益,最多人認同的觀點是:財產流通領域方面的純潔性和司法審判方面的利益。同樣有人認為其所保護的法益為整體上的社會和經濟秩序[2]或者全球及每一國家的政治體制和經濟-金融體系的運作以及公正之落實[3]

2.2.5. 罪行之客觀要素

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在澳門首次創設了對清洗黑錢的刑事歸責,與經1月22日第15/93號法令第23條加入的葡萄牙制度的規定相同。

  1. VITALINO CANAS:《O Crime de Branqueamento de Capitais – Regime de Prevenção e de Repressão》,科英布拉,Almedina出版社,2004年,第16頁。
  2. JORGE M. V. M. DIAS DUARTE:《Branqueamento......》,第97頁。
  3. VITALINO CANAS:《O Crime……》,第 14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