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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是並不妨礙將先行事實之行為人包括在清洗黑錢行為人範圍內,同時兩項罪行實質競合:基礎性罪行和清洗黑錢罪。

2.2.9. 被告觸犯的清洗黑錢罪

被告被起訴觸犯 30 項清洗黑錢罪。

為辨別這些罪行,我們使用在起訴批示第625條中使用的條文編號(自1至30)。

根據檢控書,涉及26項罪行的事實是在第6/97/M號法律生效期間實施的,涉及4項罪行的事實是在第2/2006號法律生效期間實施。

被告所實施的行為構成了清洗黑錢罪,因為符合第6/97/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a)項或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2款規定罪行的客觀要素。

我們同意檢椌書的如下觀點:當有掩飾所收取的金錢並將之納入合法的經濟體系之內,以合法取得的方式出現時,每一項受賄罪就指控一項清洗黑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