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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

被告被指控觸犯7月28日第11/2003號法律第27條第2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財產申報資料不正確罪。該條規定:

第二十七條
資料不正確

一、如申報書所載資料不正確係因不可寬恕的過錯所引致,違法者將被科相當於所擔任職位六個月至一年報酬的罰款。

二、如申報書所載資料不正確且屬故意造成時,違法者受作虛假之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的處罰;如判處的刑罰為罰金時,則罰金不低於違法者所擔任職位一年的報酬。

三、為開展針對上款所指違法行為的刑事程序,終審法院院長或廉政專員將資料不正確的申報書的證明書及其他認為適當的卷宗資料送交檢察院"。


確實,被告在於2005年3月15日所呈交的財產申報書內,沒有申報其所擁有的財產和收益,一如所認定之事實可見,這些財產和收益金額遠遠高於其所申報的,而被告是故意這樣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