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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財產來源不明

一、根據第一條規定所指負有提交申報書義務的人,其本人或藉居中人所擁有的財產,異常地超過所申報的財產,且對如何和何時擁有不作具體解釋或不能合理顯示其合法來源者,處最高三年徒刑,並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二、如屬上款所指未能解釋如何擁有或解釋來源的財產或收益者,可在法院的有罪判決中宣告將之扣押和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首先有必要指出的是,不只是當行為人對遠遠超過其所申報的、不正常的財產或收益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尤其是它們合法來源時,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而且在該等財產不是來自於判處行為人所觸犯的罪行時,也同樣構成此罪行。

這就是,如被告擁有1,000元,從受賄行為中收取的,他也被判處該罪行,這一金額遠超過其所申報的金額,明顯的是他不能被判處觸犯第11/2003號法律第28條第1款規定的罪行,因為儘管來源非法,對該財產可作出合理解釋的。

一如前述,被告財產中的主要部分來自於受賄罪行。

儘管如此,有些財產的來源不能證明,尤其是位於倫敦地址(8)的房屋,以約五百萬鎊,在2005年,約值七千五百萬澳門元購買的,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