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Verdict (Chinese translation) of Ao Man Long.pdf/442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而根據被告之觀點,所涉及的不是在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的問題,而是禁止刑事立法者在公職人員和其他公務人員不擁有與其實際擁有的財產或收益相適應時,對他們行為予以刑事歸責。

因此,我們處於刑法範疇而不是刑事訴訟範疇。

檢控方應顯示出被告所申報的收益,以及顯示被告之財產和收益不正常地超過其所申報的,這些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客觀要素,關於該罪行的客觀要素,被告不必去證明。

但被告可以避免其被判處,只要解釋如何以及何時取得其所擁有的財產和收益,或者令人滿意地表明其來源之合法性即可。

如JÚLIO PEREIRA[1]所解釋的,所涉及的是對一非法性的合理解釋,因此由被告搜集證據去證明這一合理性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具備條件在法院證明其財產和收益的來源合法。

因此,不存在違反禁止損害被告的舉證責任倒置問題。

這樣,一如所言,被告觸犯了其被起訴的罪行。

  1. JÚLIO PEREIRA:《財產來源不明罪與刑事訴訟的保障》,載於《澳門廉政》,第七期,2003年9月,第6至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