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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具體刑罰的確定
根據控罪的刑法規範對事實作法律定性後,現需具體確定有關刑罰。
這方面的內容受《刑法典》第65條第1款規範,根據該條款,“刑罰份量之確定須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為之"。
同一條第 2 款規定須考慮:
-事實之不法程度、實行事實之方式、事實所造成之後果之嚴重性,以及行為人對被要求須負之義務之違反程度;
-故意或過失之嚴重程度;
-在犯罪時所表露之情感及犯罪之目的或動機;
-行為人之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
-作出事實之前及之後之行為,尤其係為彌補犯罪之後果而作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