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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實中顯示並無為保持合規範之行為作出準備,而欠缺該準備係應透過科處刑罰予以譴責者。

好了。

CLÁUDIA SANTOS[1]提到“貪污對社會產生非常特殊的損害。因為經常處於恰恰是有組織犯罪和白領犯罪的交匯點,極度削弱國家本身的權威,由於要質疑那些其行為應該是最純潔的人對權力的行使,令人對司法管理產生疑問,損害體制和民主的結構"。

2003年10月31在紐約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6年2月21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刋) 正提到,腐敗“破壞民主體制和價值觀、道德觀和正義並危害着可持續發展和法治,對社會"的穩定和安全構成威脅。還提醒,貪污常常涉及“巨額資產,這類資產可能占國家資源的很大比例"。

事實上,當受賄發生在像本案的層次時,我們面對的就是通過運用公共財政來承擔公共工程造價的上升,把國家(本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資源轉移到受賄者(本案為被告)的口袋裏。

由於被告處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個最高級的公共職位,而賄款涉

  1. CLÁUDIA SANTOS:《A corrupção ……》,第9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