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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上面所述,我們認為適當的刑罰如下:

被告觸犯的第 2、3、5、7、13、23、24、25、30、39和40項,共11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罪行判處被告7年徒刑。

被告觸犯的第 6、10、22和41項,共4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罪行判處被告6年徒刑。

被告觸犯的第 1、26、27、29 和 37 項,共 5 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罪行判處被告5年徒刑。

被告觸犯的第 11、12、14、15、18、19、28、33、34、35和36項,共11項《刑法典》第33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罪,每項罪行判處被告1年零9個月徒刑。

被告觸犯的第 4、8、9、16、17、20、21、31和32項,共9項《刑法典》第33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受賄作合規範之行為罪,每項罪行判處被告1年零6個月徒刑。

被告觸犯的 13 項第2/2006號法律第3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和處罰的清洗黑錢罪,每項罪行判處被告5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