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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獲取的利益包括兩種情況。我們知道被告從被判處的罪行中收受的金錢數額達252,836,883.20澳門元。

同時法院認定了某些物品是以上述金錢取得的。

因此,應宣告那些物品和剩餘的款項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該款項加上物品的價值,正等於被告因受賄罪而得到的金錢總額。

將宣告下列財產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各條所指為相應的被認定事實):

a) 甲丁承諾購買位於地址(11)的不動產……中受分層所有制規範的一個獨立單位(XX),由位於XX樓X和XX樓X的一個複式單位組成,以及由兩個位於同一大厦的車位組成的兩個獨立單位(XX-XX和XX-XX單位)所衍生的權利,承諾買方已為這些單位支付全部價金(第597條);

b) 餘下的因受賄罪所得的現金,或以該來源得到的資金購買的、根據本裁判屬於被告並分別在澳門和香港持有的證券,加上a)項所指購買財產的價值,合共252,836,883.20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