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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甲癸向被告甲支付了3,000,000.00港元,作為後者向其公司提供協助及為將來通過被告甲取得更多私人及公共工程的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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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4日,乙甲取得了承建“路氹城銀河酒店-A大樓、B大樓及C大樓打樁工程"的合約。

188

上述工程的發展商要求負責承建的乙甲須在指定日期內完成有關工程,否則將就延誤的工期向發展商賠償鉅額款項。

189

甲癸為了使有關工程能順利的進行及避免工程延誤導致罰款,故要求被告甲給予協助,授意政府監管部門尤其是土地工務運輸局加快項目審批及驗收工作,以保證工程能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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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遂授意土地工務運輸局加快有關工程的項目審批及驗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