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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己根據被告甲的指示製作了一份選舉庚為董事會成員的建議書,並於2005年3月30日交給政府代表戊簽署,然後提交股東大會並獲通過。

14

然而,被告甲一直沒有作出任何行為,以便正式將庚委任為丁的本地區官方董事。

15

根據第13/92/M號法令第9條的規定,擔任丁本地區官方董事的庚有義務定期向政府報告有關該公司的運作情況,以及呈交正副兩份的年度報告書。

16

但庚從來沒有出席過丁董事會的任何會議,也從沒有履行上述任何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