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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被告甲遂授意土地工務運輸局加快有關工程的項目審批及驗收工作。

210

2006 年 7 月,被告甲收取了甲癸因上述工程項目從前者所獲得的協助、並為將來通過被告甲取得更多私人及公共工程而支付的7,000,000.00港元回報。

211

被告甲要求甲癸直接或通過他人並透過多個銀行帳戶將因為上述各項工程而收取的不法回報簽發支票或存入指定的銀行帳戶。

212

應被告甲的要求,甲癸直接或通過他人將款項匯至其妹妹丙甲在香港銀行開設的帳戶,再指使丙甲將其收到的款項兌換成840,000.00英鎊匯至甲丙公司在銀行(1)的帳戶內(帳號:XXX-XXXXXX-XXX),過程如下:

(1)2004年2月12日,甲癸從乙甲於澳門銀行(11)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匯款5,000,000.00港元至妹妹丙甲於香港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