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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00港元的支票(號碼為XXXXXX及XXXXXX)交予甲癸,該兩張支票分別於3月13日和4月13日被存入甲癸名下的戊戊在香港銀行(4)所開立的帳戶內;
(9) 上述存入戊戊帳戶的金額總數為23,103,232.00港元;
(10)2006年5月18日及6月6日,甲癸從上述戊戊的帳戶開出 2 張金額分別為20,000,000.00港元及1,000,000.00港元的支票(號碼為XXXXXX及XXXXXX)存入丙甲名下的己乙在香港銀行(4)開立的帳戶;
(11) 此外,甲癸還於 2006 年 5 月 26 日分別從其在香港銀行(4)的兩個帳戶(帳號:XXX-XXX-X-XXXXXX-X和XXX-XXX-X-XXXXXX-X)把14,000,000.00港元及21,000,000.00港元存入丙甲名下的己乙在香港銀行(4)開立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X-X);
(12) 其後,根据甲癸的指示,丙甲於2006年6月25日至29日期間,從上述公司在香港銀行(4)的帳戶(帳 號 XXX-XXX-XXXXXXXX)簽發十張金額均為3,500,000.00港元的現金支票,再將該 10 張支票交給甲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