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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在此過程中,被告甲向己丁表示,可利用所擔任......一職所擁有的職權和影響,令其有份經營的公司獲得澳門特區政府批給承建大型公共工程,以及取得維修及保養等合同的批給,但後者須給付一定的“好處"作為回報。

224

為與被告甲建立和維持“良好"的關係從而達到獲得政府批給公共工程的目的,己丁接受了被告甲的上述要求。

225

為達到己丁有份經營的公司中標之目的,以便收取金錢利益,被告甲指派其轄下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或建設發展辦公室分別負責有關大型建設工程的項目。

226

被告甲授意土地工務運輸局及建設發展辦公室,凡是大型的公共工程公開招標,應在作出評標批給建議前向其報告初步評標結果,倘該結果顯示該公司將成為中標公司,被告甲就不會再干預;相反情況下則會運用其職權,直接或間接作出干預,以便己丁有份經營的公司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