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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為了記錄收取己丁提供利益回報的情況,通常將其收取利益回報所涉及的工程、事項和回報金額記錄在其記事簿上,如在《2002 友好手冊》寫下“大橋5億6 中鐵" (之後補上“560,180,000"的字樣)、“Bridge追加 200"等;在《2004 友好手冊》亦記錄了“第三橋第二期+三期合約 2.2 億 300+800+300(後更改為 400)"等字樣;在《2005友好手冊》寫下“COTAI 重型停車場:中鐵 1.8 億"“COTAI Silo1.85億 中鐵 3%:66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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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在收取回報之後,亦會在其《友好手冊》中就相關工程或事項作出記錄及在回報金額旁以劃線或“✓"標示,如在《2002 友好手冊》中的“₤76,500✓ Bridge 欠 100 1000 (3003+293.3 (上寫E37.6✓)+93.7(上寫E12✓) " 字樣;在《2004 友好手冊》中記錄了 “ Bridge 追加 E22✓ 200✓"等字樣;在《2006友好手冊》中記錄了“中鐵 660|300✓ 268✓"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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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0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就“設計及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