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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被告甲收取了己丁因其公司取得上述工程及為日後通過被告甲獲得更多工程項目而支付的10,000,000.00港元作為回報。

235

2005年3月8日,建設發展辦公室對上述工程進行臨時接收,並於同年6月17日由被告甲確認。

236

由於己辛已獲批給“設計及建造第三條澳氹大橋的承攬工程",被告甲遂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以直接批給方式將“承造第三條澳氹大橋工程的追加工程"和“第三條澳氹大橋的保養及維修工程"判給該公司。

237

就上述兩項工程,被告甲分別收取了己丁先後支付的金額各為2,000,000.00港元的款項作為回報。

238

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間,按照被告甲的要求,己丁以下列方式將上述合共約14,000,000.00港元現金支付給被告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