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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從 1998 年起,被告甲與庚丁已經認識,並且開始聯繫及私下會面。

252

2005 年至 2006 年期間,澳門特區政府擬就“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澳門固體垃圾自動收集系統—試點項目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工程"及“搬運及清理城市固體廢料"等工程和合同進行招標。庚戊意欲取得上述合同之批給。

253

庚丁遂向被告甲承諾,倘後者利用職權令庚戊取得上述合同,將支付一定的金錢利益作為回報。

254

為掩飾有關回報交收的過程,被告甲及庚丁約定利用庚辛作爲庚戊在本澳的顧問公司的身份,由庚戊將上述回報包含在正常的“顧問費"或其他費用中支付給庚辛,以便間接將該回報轉交到被告甲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