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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3 月 20 日,庚己按上述協議以庚戊大股東的身份,將9,185,400.00港元(折合約9,450,000.00澳門元)存入庚辛在銀行(1)開設的帳戶(帳號為: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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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至5月期間,按照被告甲的要求,庚丁要求其妻子庚壬以庚辛的名義開出 3 張金額分別為800,000.00港元、1,072,000.00港元、1,500,000.00港元的支票及兩張金額各為2,000,000.00港元(支票號碼分別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XXXXXX),合共金額為7,372,000.00港元,並交給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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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被告甲的要求,上述5張支票經由乙背書,並於2006年5月11日被存入乙在銀行(1)開立的帳戶(帳號:XXX-XXXXXX-XXX)。

262

此外,約於2006年3月,被告甲還指示建設發展辦公室將“澳門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