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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被告甲於2006年12月7日被拘留,上述約定的利益回報尚未能實現。

272

為了記錄收取庚丁提供利益回報的情況,被告甲亦將其收取到的利益回報所涉及的工程、事項和回報金額記錄在其記事簿上,而在收取約定款項後,亦在其《友好手冊》中有關工程項目的位置補上實際批給的金額,並在往後數頁以劃線或“✓"作出已收到報酬的標示,在其《2005友好手冊》寫下“CSR:5%"等字樣;在其《2006友好手冊》中記錄了“CSR:危險廠 737✓ CSR 營運 地下垃站"等字樣。

273

2005年1月4日,辛甲(已另案處理)與辛乙(已另案處理)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組成辛丙,二人均為該公司股東兼董事,各佔一半股份;該公司並沒有經營任何實質業務。

274

當時,辛甲所報稱的聯絡地址為辛丁在地址(6)的地址,而辛乙所報稱之聯絡地址是其在澳門的住所地址-地址(7),聯絡電話為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