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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1日,辛甲與其兒子辛辛、壬庚及他人組成壬辛,分別擁有該公司 50%、20%、20%的股份;辛甲原為該公司經理。該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包括置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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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1日,辛甲將50%的股權轉到下屬壬壬(已另案處理)的名下,但實際上仍操縱其中30%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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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甲、壬壬、辛乙及他人原是壬癸的股東,分別擁有 50%、30%及10%的股份;該公司經營業務範圍包括工程計劃、監督及機件設施的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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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7日,壬己重組,壬癸擁有該公司50%的股份。

288

至少於1998年,被告甲與辛甲結識,並至少自2001年開始經常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