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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TL (300✓+200✓→海港樓) 50✓+50✓+50✓(上寫18/8-三項 50上括起寫著museum)+150✓(上寫“19/11 ETAR")+100✓+100✓(上寫“海港樓")、“Rob. 416✓+30✓+104✓",且在最後兩頁先後兩次寫下“通利:旧大橋 利成 980 万 (50 万)"、“(舊大橋 50+機污 50+橋填海100)200"、“✓Bus Station 300✓ (150)✓+150✓"等字樣;在《2004友好手冊》中記錄了“關閘天橋 2400万 判 D&A TL(D&A) 100✓"、“關閘巴士站追1000万 100✓ "、“第三橋南引橋1.3億TL200✓300✓500"、“關閘二期追加1900 万 5%+1400 万 TL 200✓"等;在《2006友好手冊》中記錄了“銅馬 3,000✓"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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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收取上述不法利益的目的,被告甲指派其轄下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或建設發展辦公室分別負責有關大型建設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合同的競投工作,尤其將大部份其欲以直接批給方式批出的項目交給回歸後才成立的建設發展辦公室負責。
300
被告甲在《友好手冊》中記錄了分別指派予上述兩個部門負責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