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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鄰近青洲港務局之新設施工程"的項目預算包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有關2001年及2002年的財政撥款中。

302

辛甲擬以辛丁的名義獲得上述工程的批給。

303

被告甲與辛甲約定,倘其利用職權令後者投得上述工程,後者會給予2,000,000.00澳門元作為回報。

304

被告甲遂運用職權,指派土地工務運輸局於2001年10月10日為“鄰近青洲港務局之新設施工程"進行公開招標。

305

辛甲以辛丁參與競投上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