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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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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雪莉在话题“关于国标为ISO/IEC采信标准的版权”中的最新留言:4个月前

如题,留意到两模板内容引起讨论,在下简要看后,私以为目前两模板需要承载的内容杂糅(即“强制性国家标准”(此为专有名词)和“具强制约束力的国家标准”),因此有如下浅见,亦副知近期参与此模板相关事宜的@红渡厨、Patlabor Ingram,并请未尽ping到的社群各位多指正:

  1. 当前模板标题因已有“强制性XX标准”这一名词存在,这就使得再在其中列举其他“具强制约束力的标准”的内容可能造成使用或理解上的不便,个人建议将模板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为免累赘,下面仅以国家标准为例),并修改模板首句为“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因符合下列规定而具备强制约束力,因而属于公有领域”,这样一来,下面的内容中则可照当前样式充分包含所有“具强制约束力的国家标准”。
  2. 当前在下暂时作了一个缓冲修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标准化法条文解释》是符合中国大陆司法管辖区内的法律解释权限划分规则的,这也是比较普遍的认知,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与《宪法》、《立法法》并不相冲突,这一点如果有朋友有疑虑的话,可以参见一例,即2000年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自然,这样的划分当然是存在学理法理上的讨论的,但我想那并不是我们在面对当前问题时能够考虑的。至于《标准化法释义》,尽管并不像《条文解释》那样因由技监局发出而具备三性质,但作为由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等参与修订《标准化法》的单位组织编写的释义书籍(PS:署名的二位,一位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一位就是时任的国家标准委主任),无疑在厘清法律原意方面具备相当的权威性。据以上,两段都留在了当前的缓冲修改,因为愚见以为这两段被去除的可能性不大,同时也便于参与讨论的各位检视。
  3. 至于其他引起讨论的细项,个人粗看似乎不必列得那么细(例如食安标准,食安都是GB无T打头,再细列似乎意义不大?),不过我还是想再细看一下;至于部分中涉及地方标准(强制性)的,是不是再建一个“中华人民共地方标准”为好,还要请诸位讨论。
  4. 至于是该写一个注来提醒使用者国标行标不必然具有强制性(就像PD-PRC-exempt那种形式),还是直接在文本中说明,也在此请各位商议。

以上,一点浅见,多请指正。 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8日 (六) 04:01 (UTC)回复

基本认同银色雪莉阁下的意见,同意将模板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避免理解上的困难。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5年2月8日 (六) 09:16 (UTC)回复
亦认同地方标准单独设立模板的建议,不过本站目前似乎未录入公有领域的地方标准,似无现实需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5年2月8日 (六) 09:22 (UTC)回复
这不难,录一个就是doge 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8日 (六) 14:06 (UTC)回复
(1)对更名无异议。
(2)对于“按现有模式管理”,需要说明的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指出,“……‘国务院决定’是指《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②《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规定,“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因此,《〈标准化法〉释义》中对于“按现有模式管理”的释义段落,本质上是把国发〔2015〕13号文重述了一遍。
③因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安全生产、公安、税务等领域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仍然可以公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仍然可以依据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文公布以“GB/T”编号的条文强制形式强制性国家标准、以“XX/T”编号的条文强制形式强制性行业标准。此部分应当列入两个版权模板的说明内。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2月8日 (六) 13:57 (UTC)回复
我认为这只需要在模板中的“此外”节中列出《标准化法》第十条即可,因为详列是列不尽的,而我们仍需要在出现疑难文献时检视相关标准制定时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这样一来在模板里详细列出就无必要了,不知阁下以为如何。 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8日 (六) 14:05 (UTC)回复
同意您的看法。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2月9日 (日) 12:31 (UTC)回复
更新:已制作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尚请各位协助审视行文是否有不足处。 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9日 (日) 05:27 (UTC)回复
同意该模板的行文逻辑。并建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模板行文可参照此模板现有文本撰写。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2月9日 (日) 12:32 (UTC)回复

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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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位见解,现提出两件的修正案:

一、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标题改为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内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部标准、专业标准),并因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而具备强制约束力,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因而属于公有领域:

  • 根据1962年12月4日施行、1979年7月31日停止执行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此期间,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均具备强制性。
  • 根据1979年7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自此日起至1989年4月1日间,标准中的国家标准、部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具备强制性。
  • 根据1988年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
    •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体而言,根据1990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2020年《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汉语拼音字母“GB”加上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年份号为标准代号格式的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若有直观依据时,亦可佐证该国家标准具备强制性。
  • 若无法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时,则该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
    • 1990年7月23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具备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指出,“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因此,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且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具有与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对应的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二、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行业标准标题改为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内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因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而具备强制约束力,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因而属于公有领域:

  • 根据1962年12月4日施行、1979年7月31日停止执行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此期间,下列领域的企业标准具备强制性:
    • 涉及生产原料、材料和协作件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及成品的检验的;
    • 涉及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的;
    • 涉及农产品分级的。
  • 根据1979年7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自此日起至1989年4月1日间,标准中的企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具备强制性。
  • 根据1989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自此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体而言,根据1990年《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加上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年份号为标准代号格式的标准,是强制性行业标准。
  • 根据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仍存在制定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可能,此时若有足以直观佐证该行业标准强制性的依据时,则可证明其为强制性行业标准。
  • 若无法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时,则该行业标准可能是推荐性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
    • 1990年7月23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90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具备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指出,“但在有些情况下,推荐性标准的效力会发生转化,必须执行:(1)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因此,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且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具有与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对应的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请各位协助审视行文是否有不足处。--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10日 (一) 06:00 (UTC)回复

涉及的内容太多,无法一次性细致地看完,但粗略来看是没有什么明显问题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5年2月17日 (一) 16:07 (UTC)回复
赞同。属于对标准著作权方面高质量的总结,感谢贡献。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5年2月21日 (五) 04:53 (UTC)回复

更新:经十四日无明显反对意见,已调整模板文字。标题移动及链入已提批量协作。--银色雪莉(留言) 2025年2月24日 (一) 08:53 (UTC)回复

为内文添加外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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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银色雪莉: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增加外链,方便跳转查看? HCCB3947(留言) 2026年1月15日 (四) 13:25 (UTC)回复
@HCCB3947:您好,我留意到Template:PD-PRC-CPC也有类似做法,鉴于被引用者有版权未便在站内录入,而且做法珠玉在前又只是个别引用,何况这是国家标准委的官网,我赞成这个做法。(PS:顺带一提,如果先发了一段话然后再补ping其实应该是ping不到人的,我是在最近更改那儿闲逛来的233因此来迟了,见谅。)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16日 (五) 08:29 (UTC)回复
@银色雪莉感谢指正。已为本模板、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及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添加该外链。 HCCB3947(留言) 2026年1月17日 (六) 05:26 (UTC)回复

关于推荐性国标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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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新手,不太了解版权规则。我注意到PRC国标的版权申明中有:2018年1月1日以后发布且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的推荐性标准,也具有与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对应的强制约束力,属于公有领域文件……这句话。我想问一下,被强制性国家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也属于这一类吗。谢谢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9日 (五) 15:14 (UTC)回复

欢迎您。请问是否能举些具体例子?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9日 (五) 17:07 (UTC)回复
比如GB 1350-2025 稻谷中规定检验方法按照GB/T 5490~5497,21719,35865执行。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0日 (六) 02:00 (UTC)回复
另外GB 1350-2025 稻谷中还引用了GB/T 1354 大米,因为GB 1350中对精米的定义依赖GB/T 1354。还有想问一下维基文库对行标的版权有界定吗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0日 (六) 02:07 (UTC)回复
引用推荐性国标的部分一般不作为强制性国标中的强制性条款,具体条款是否有强制力应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是所有的引用推荐性国标的部分都会让推荐性国标具有强制性。行标的版权情况与推荐性国标相同(通常是版权所有,不排除有可能部分文件有强制性)。 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月10日 (六) 09:56 (UTC)回复
谢谢,那我默认这种不算强制性了。不过我还是有些好奇这里的具体情况有无例子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0日 (六) 17:42 (UTC)回复
GB 9706.1-2020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在前言明确表示了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所以该文件引用的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内容可能也有强制性。 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月11日 (日) 04:39 (UTC)回复
谢谢,不过想提醒一下GB 9706.1-2020是ISO/IEC采标标准,ISO/IEC具有版权,这个适合在维基媒体上放吗……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1日 (日) 07:50 (UTC)回复
那么我想单开一个楼讨论这个问题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1日 (日) 07:57 (UTC)回复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作了大方向上的说明,当然可能会有遗漏。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11日 (日) 07:01 (UTC)回复

调整现行标准文案与新建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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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雪莉阁下您好。经研究,我个人认为您在1962年《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及1979年《标准化管理条例》两处对国标和行标两个模板的文字分配存在问题,理由如下:
  • 第一阶段:三级标准概念框架确立
  1. 上位法。1962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級”;第十六条解释称,“部标准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內的技术标准,由主管部門制訂发布或者由有关部門联合制訂发布,幷报科学技术委員会或者国家計划委員会备案”;第十七条解释称,“凡是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的产品和工程,都应当制訂技术标准,称为企业标准”;第五章具体描述了技术标准貫彻执行的强制性。
  2. 配套办法。(暂无)
  • 第二阶段:部标准向专业标准过渡
  1. 上位法。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应当逐步向专业标准过渡”;第十四条解释称,“部标准(专业标准)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各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审批和发布,并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备案”;第十五条解释称,“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标准”;第十八条明确,“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
  2. 配套办法。为配合《标准化管理条例》中“部标准应当向专业标准过渡”的要求,原国家标准局于1984年3月31日以“国标发[1984]147号”颁布了《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同年5月1日起试行。
  • 第三阶段:专业标准改称行业标准
  1. 上位法。1989年4月1日施行的《标准化法》第六条中,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还解释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也使用了“行业标准”代替“专业标准”的表述。结合《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等规定研判,企业标准的内涵实质上发生了重大改变,不再作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技术标准,不再具有强制约束力;只要求企业必须遵守强制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2. 配套办法。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原国家标准局颁发的《专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即行业标准代替了专业标准。
综上,我个人建议对相关模板作如下改动:
  1.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的“部标准、专业标准”字样一律移动至“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的对应位置;
  2.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的“企业标准”字样一律移除,另行创建“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标准”模板,内容如下: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标准,并因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而具备强制约束力,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因而属于公有领域:

  • 根据1962年12月4日施行、1979年7月31日停止执行的《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設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在此期间,下列领域的企业标准具备强制性:
    • 涉及生产原料、材料和协作件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及成品的检验的;
    • 涉及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的;
    • 涉及农产品分级的。
  • 根据1979年7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自此日起至1989年4月1日间,标准中的企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具备强制性。
如无不妥,请社群批转执行。 HCCB3947(留言) 2026年5月15日 (五) 18:31 (UTC)回复
感谢阁下说理,我总体上同意阁下两点提议,惟“企业标准”模板内容应在末尾加入排他说明,即类似“若无法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时,则该企业标准仍适用著作权法。”此外,我建议本件自此日起按一般习惯公示七日,待无反对意见时再处理。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5月17日 (日) 06:20 (UTC)回复
支持。 HCCB3947(留言) 2026年5月19日 (二) 14:55 (UTC)回复
@HCCB3947:另有一事,鉴于本话题属于写字间移动到此的原有存档,一般是不应重新编辑的(以便厘清发言逻辑),如果有新问题要再建新话题,此番在下斗胆代劳,如阁下觉得有任何地方不妥,请告知我或直接修改均可。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5月19日 (二) 15:51 (UTC)回复
不好意思,我当时没有注意到,十分感谢您的帮助!祝编安! HCCB3947(留言) 2026年5月19日 (二) 16:54 (UTC)回复

关于国标为ISO/IEC采信标准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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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发现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似乎没有讲国标中内含ISO/IEC标准的情况……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25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2号):ISO、IEC、ITU统称国际标准组织。采标国家标准的公开应当……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ISO POCOSA 2017中说:ISO的出版物及国家采标标准是具有独特性和原创性的作品,受瑞士版权保护。又说:监管者和立法者引用ISO的出版物及国家采标标准,不意味着ISO或ISO成员丧失了版权。因此,即使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性和行政约束力,ISO依然对所有采信国标具有版权。

IEC和ITU的我没有查到……建议在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补充针对ISO/IEC/ITU采信国标的版权。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1日 (日) 08:30 (UTC)回复

我理解的是引用ISO/IEC标准和基于ISO/IEC标准制订国标,在著作权方面不等于把ISO/IEC标准翻译成中文。ISO/IEC标准英文版仍然版权所有,但是国标不是ISO/IEC标准,也不是其中文译文。国标只不过可以引用ISO/IEC标准,但在著作权方面不是衍生作品。 Midleading(留言) 2026年1月11日 (日) 08:44 (UTC)回复
ISO POCOSA 2017对国家采标标准的定义是:根据ISO指南21-1:2005或21-2:2005起草的,以ISO标准为基础而含有ISO知识产权或认可ISO标准的国家出版物,被采用的ISO标准视为国家规范性文件,与ISO的每处差异均已标注。但源自ISO标准但与21-1:2005之定义不完全符合的国家出版物除外。
这个国家采标标准的定义是否对所有含有ISO内容的强制性国标都适用似乎是个问题……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1日 (日) 09:58 (UTC)回复
我确实也不太懂版权规定,就是注意到这一点就提一下。因为ISO/IEC对版权的保护和处罚还是比较严的。另外,国标委国合处副处长种栗和法规处处长郭济环处长有一篇论文《2017版ISO版权政策对我国的影响与应对》或可参考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1日 (日) 10:17 (UTC)回复
这种理解并不正确,以ISO/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是ISO/IEC标准化文件的衍生作品。见GB/T 1.2—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以ISO/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第6章“起草步骤”。 dringsim 2026年1月13日 (二) 02:58 (UTC)回复
其实前次相关更订早于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25年)的公布,虽然在讨论时,对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2022年)等提出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等表述是有所留意的;但之所以没有涉及这一部分,并不单单是因为采标国家标准的问题,这包括几个原因:市场监管总局在标准版权的问题上的看法似乎与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方面有所区别,例如《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实际上会指向(不论何种)国家标准的版权均归于其批准发布主体——这就会牵涉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而那两份知名的版权局和最高法文件(自然不乏有人对其形式和效力有所争议,但这已经不是我们能控制的问题,何况人家判决长期引用呢)确定了一条,即“...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其实我们不是因强制性而说它在公有,而是强标基于其强制性被两份文件赋予“法规”的定性而不适用著作权法——这就挂上了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班车,也就不好办了。司法实践就我所见的,都是就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性质的再确认(这一点上各方基本没有冲突);强制性这边则甚少提及,除了延伸到本件的采标国家标准问题,标准全文公开系统现在对于IDT和MOD都称“由于涉及版权保护问题”只提供预览(PS:如果是推标则好像连预览都没有)。从本地实务来讲,鉴于目前也只涉及这一部分,如果基于此写一条但书,将这一部分采标国家标准中的强标移除应该是可行的;从法律观点看,在《答复》至今仍被援引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下,冲突可能是客观存在的。在此邀请@Teetrition和@Patlabor Ingram两位看看此件。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10:15 (UTC)回复
根据POCOSA 2017,监管者和立法者引用ISO的出版物及国家采标标准,不意味着ISO或ISO成员丧失了版权。在一国领土范围内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有必要明确这一点,不要错误的将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及其草案和其他作品等同于不受版权保护的官方文件。
我的理解是,法规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官方文件,也就是说,无论立法机关如何阐释采标标准的强制性,ISO对国家采标标准的版权仍不影响。所以我认为,这里的冲突并不存在,因为已经被ISO的版权规范消灭了。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10:25 (UTC)回复
我想这里很难用“消灭”去描述这种关系,因为ISO的版权规范——或者任何被签署的国际协议或公约之于各国并没有那种必然的“上位法”关系,都需要经过国内法化——正如您所引文指出的“在一国领土范围内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机关有必要明确这一点”,这就是一个要求对此国内法化的表现——且在国内法化后的位阶、效力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乃至于实践情况来看待,也不是说国内法化完了就万事大吉了的。在下在上面提议“基于此写一条但书,将这一部分采标国家标准中的强标移除”就是基于实践情况:有没有冲突?那个条文就是冲突的,但它目前缺少直接的对碰,大家都在一个“不活跃的冲突”状态下,所以基于这种状态,把特定部分的强标移除是可行的,因为这没有破开圈子;至于国际组织能不能“消灭”这个冲突?它也没有这个权限——它可以在签加入协议时要求你如何如何,然后在你没有遵守的时候批评你、威胁你甚至驱逐你,但是它就是没有“消灭”(这体现一种直接的、排他的领导性——这东西只有有明确上下位关系的机关才有)这个冲突的权力。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10:46 (UTC)回复
PS:而且,如在下前述,这个“矛盾”不仅仅发生在被国内法化的ISO规范和仍有效的对国标的版权的判定,而是一个更大的范围,即对于所有标准版权状态的判断问题——我想对于此,ISO的规范就显然更无能为力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10:53 (UTC)回复
学习了。还是PRC的版权法规范太……模糊了。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10:58 (UTC)回复
NEQ也不提供下载。 dringsim 2026年1月13日 (二) 11:47 (UTC)回复
您是否能提供例子?我知道的一个NEQ恰好可以[1],所以想进一步确认一下。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12:18 (UTC)回复
  1. GB 15213-2016 医用电子加速器 性能和试验方法(IEC 60976:2007,NEQ)
  2. GB/T 1.2-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以ISO/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ISO/IEC Guide 21:2005,NEQ)
dringsim 2026年1月13日 (二) 12:26 (UTC)回复
不过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NEQ不属于采标标准的……难道说国标委的人也不清楚版权规定,干脆一刀切? Jimmy0611(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15:11 (UTC)回复
但仍然可能属于“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标准…… dringsim 2026年1月14日 (三) 01:28 (UTC)回复
那看来这大概就是要沿着衍生作品的路子捋下去了。ISO POCOSA 2017称保护“ISO出版物、国家采标标准及其草案和其他出版物”的版权,其中在“ISO出版物”的定义里提到了“包括ISO标准及其官方译文、衍生品”。大概而言,这是有个路子——算是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13日 (二) 18:56 (UTC)回复
本话题已经沉潜了相当时间,从各位所提及和引用的各种实际情况来看,私以为作出一定的但书恐怕是有必要的,因此谨提案如下:
一、在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因而属于公有领域”后加注,内容为:

惟根据2022年《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2025年《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三条,采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的国家标准,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通常而言,可参考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版权状况说明。

二、在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中“...因而属于公有领域”后加注,内容为:

惟根据2023年《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的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

以下做一点说明:
1、之所以加注,是因为下面分点的都是“可以录”的情况,那么这个不可以的情况就不宜混进去;而注在“公有领域”后面,也是一个提醒,注的显示形式,参见Template:PD-PRC-CPC——当然,如果各位觉得注不显眼,也可以另起一段,只要不与那些分点混淆,我想问题不大。
2、没有地方标准模板的修订案是因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没有这个条文,而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上位条文里又没有相关问题的内容,因此就先不加了。——其实我也还没有找到行业标准属于这种情况的具体例子,不过既然有条文,就且一写。
3、没有很具体地讲哪些国际组织以及其政策,是因为各条文也都往往有兜底(也就是不仅仅某些组织)的表达,且这种事情也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定夺——这也是我在后面加入“可参考相关标识”的原因,务求从实务出发;但行标我没有这样做,原因跟上面一样,我还没有找到行标的这种情况的例子,因而我也就暂时不写,在此请诸位如果了解相关事宜,还请指引,适合的话我们可以添补进去。
4、关于国标管理办法中对于国标版权的表述(此处主要指强制性),我留意到在其两年前的强制国标管理办法公布时曾有来自市监总局就此的具备相关性(可能冲突)的说明,我想相关问题,还不到定数的时候,因此就先不涉及了。
以上,也请该两话题下参加讨论的@Midleading、Jimmy0611、沈澄心诸位并文库其他各位就此草案是否妥当给予意见及指正,在此表示感谢。 银色雪莉(留言) 2026年1月28日 (三) 11:57 (UTC)回复
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应该还可以加上2020年《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dringsim 2026年2月1日 (日) 04: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