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关于确保乌克兰语发挥国语作用法
| 关于确保乌克兰语发挥国语作用法 乌克兰最高拉达 2019年 |
乌克兰最高拉达依据1990年7月16日《乌克兰国家主权宣言》和1991年8月24日《乌克兰独立宣言》制定,并于1991年12月1日经全乌克兰全民公投批准,恢复了乌克兰的独立民族国家地位;
以乌克兰宪法为指导,该宪法规定乌克兰语为乌克兰唯一的官方语言,并规定国家有义务确保乌克兰语在乌克兰全境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得到全面发展和发挥作用;
根据乌克兰宪法法院1999年12月14日第10-rp/99号决定,该决定规定,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是乌克兰境内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行使权力时(法律文书、工作、办公、文件等的语言)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中必须使用的交流语言;
鉴于乌克兰总统于2010年2月15日颁布的第161/2010号法令批准的《国家语言政策概念》,该概念确定了克服几个世纪以来殖民者和占领者同化政策造成的国家语言、文化和信息空间变形的战略重点,并根据该概念,乌克兰语在国家领土所有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充分发挥作用,是维护乌克兰民族身份和加强乌克兰国家统一的保障;
认识到乌克兰语是决定乌克兰民族身份认同的关键因素和主要标志,乌克兰民族在历史上形成,并在其自身的民族领土上持续生活了数个世纪,构成了该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并赋予了国家正式名称,同时也是乌克兰公民民族的基本系统构成要素;
努力加强乌克兰语在国家建设和巩固方面的功能,提高其在确保乌克兰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作用;
旨在为保障和保护乌克兰人的语言权利和需求创造适当条件;
此外,还考虑到欧洲委员会通过法律促进民主的结论,该结论指出,在乌克兰的具体情况下,平衡的语言政策需要适当的保障措施,以维护国家语言作为社会凝聚力的工具;以及欧洲委员会通过法律促进民主向乌克兰立法机关提出的建议,即寻找更易于接受的方式来确认乌克兰语作为唯一国家语言的至高地位,并采取额外措施加强其在乌克兰社会中的作用。
采纳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编辑]第一条 乌克兰语作为乌克兰唯一官方语言的地位
1. 乌克兰唯一的官方语言是乌克兰语。
2. 乌克兰语作为唯一官方语言的地位,是由乌克兰民族建国自决决定的。
3. 乌克兰语的国家地位是乌克兰作为单一制国家宪政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4. 乌克兰语作为乌克兰唯一官方语言的地位完全由乌克兰宪法决定。
5. 国家语言的运作和使用程序完全由法律规定。
6. 在官方文件和文本中故意歪曲乌克兰语,特别是故意违反乌克兰语拼写要求和国家语言标准使用乌克兰语,以及制造障碍和限制使用乌克兰语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7. 乌克兰语作为唯一国家语言的地位规定,在乌克兰全境,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行使权力时,以及在本法规定的其他公共生活领域中,必须强制使用乌克兰语。
8. 乌克兰语作为唯一的官方语言,发挥着民族间交流语言的功能,保障了每一位乌克兰公民(无论其民族出身如何)的人权,也是乌克兰团结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第二条 法律适用范围
1. 本法规范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在乌克兰全境范围内,在本法所界定的公共生活领域中的运作和使用。
2. 本法不适用于私人交流和宗教仪式领域。
3. 在公共生活相关领域使用克里米亚鞑靼语和乌克兰其他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程序,由《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行使权利程序法》确定,并考虑到该法所规定的特点。
第三条 法律目标
1. 本法的目标是:
1)保护乌克兰语的国家地位;
2)确立乌克兰语为乌克兰境内族际交流语言;
3)确保国家语言发挥团结乌克兰社会的工具作用,作为加强乌克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独立国家地位和国家安全的手段;
4)确保在乌克兰全境范围内,在乌克兰法律规定的公共生活领域以及官员和公务员履行代表职能的国际交流中,使用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
5)确保乌克兰语的发展,以加强民族认同,保护民族文化、传统、习俗、历史记忆,并确保其继续发挥乌克兰民族国家建设的作用;
6)通过以下方式支持乌克兰语:
a) 乌克兰公民的乌克兰语熟练程度;
b) 将乌克兰手语发展成为手语使用者的主要或主要交流方式之一。乌克兰手语的地位、原则和使用程序由法律规定;
c) 按照乌克兰语正字法和其他国家语言标准的要求使用乌克兰语;
d) 如果乌克兰语中有对应的词汇、短语和术语,就用乌克兰语代替外来词,并提高公民对它们的认识水平;
e) 防止乌克兰语庸俗化及其与其他语言的混合;
e) 传播有关乌克兰语及其在乌克兰和欧洲文化发展中的作用的知识;
e) 乌克兰语方言和方言的普及和保护;
h) 在乌克兰境内外学习乌克兰语;
7)在世界范围内传播乌克兰语,并帮助满足海外乌克兰人和居住在乌克兰境外或暂时居住在乌克兰境外的乌克兰公民的语言需求。
第四条 乌克兰手语的地位和手语使用者的语言权利
1. 乌克兰手语是手语社群的语言。
2. 乌克兰手语是一种自然的视觉手势语言系统,具有自己的词汇语法结构,它是通过演变形成的,是长期居住在乌克兰境内或曾经长期居住在乌克兰境内的手语使用者的主要或主要交流方式之一。
3. 在乌克兰,每个人都享有在公共生活中自由使用乌克兰手语、学习和支持乌克兰手语以及学习乌克兰手语的权利。
4. 本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旨在缩小乌克兰手语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促进掌握国语的国家方案
1. 乌克兰内阁批准并确保实施《促进掌握国家语言的国家计划》(以下简称“该计划”)。
2. 该方案确定了在相关时期内支持国家语言的国家政策的主要战略目标和优先任务,以及为实现既定目标和执行任务而计划采取的措施。
3. 根据该方案,乌克兰内阁采取措施,建立和确保乌克兰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学习国家语言的国家和市政课程网络的运作,为发展教育机构创造条件,使每个人都能掌握国家语言,包括通过非正规和非正式教育。
4. 制定和实施该计划时,应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保障和利益,以满足乌克兰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学习国家语言和在乌克兰境内外推广使用国家语言的需求。
5. 负责制定国家文化艺术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的活动计划,以及相关年份的文化发展计划,必须规定促进乌克兰语掌握的措施,包括出版乌克兰语教科书、建立乌克兰语术语词典库,并确保乌克兰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免费获得指定的图书产品,并且必须符合该计划。
第二章 乌克兰语与乌克兰公民身份
[编辑]第六条 乌克兰公民掌握国家语言的义务
1. 每个乌克兰公民都有义务说国家语言。
2. 国家通过学前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课外活动、职业(职业和技术)、高等预科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机构体系,以及对旨在学习国语的非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支持,为每一位乌克兰公民提供掌握国语的机会。
3. 国家为成年人组织免费的乌克兰语课程,并为没有机会学习乌克兰语的乌克兰公民提供免费掌握乌克兰语的机会。
第七条 获得乌克兰公民身份须知:须掌握乌克兰国家语言
1. 欲取得乌克兰国籍者,须证明其具备乌克兰国语的相应水平。
对乌克兰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根据乌克兰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乌克兰武装部队服役并获得国家奖励的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以及其入籍符合乌克兰国家利益的人员,有权在不证明其乌克兰语水平的情况下获得乌克兰国籍。此类人员须在获得国籍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法律规定的乌克兰语水平。
2. 获得乌克兰公民身份所需的国家语言熟练程度要求由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
3. 获得乌克兰公民身份所需的国家语言能力考试,是按照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制定的程序进行的。
第八条 乌克兰公民身份证明文件的语言
1. 证明乌克兰公民身份的文件应当以乌克兰官方语言(国家语言)制作。在法律和经乌克兰最高拉达批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此类文件应当以其他语言制作,并附上乌克兰官方语言的副本。
2. 根据本法第 40 条规定,母语非乌克兰语的乌克兰公民有权在证明其乌克兰公民身份的文件上,按照其民族传统获得其姓氏和名字的转录记录。
3. 乌克兰公民出国旅行时,护照上的姓氏和名字的填写应以乌克兰语转写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 掌握州语言的义务
[编辑]第九条 履行公务时有义务掌握国家语言并使用该语言的人员
1. 以下人员有义务掌握国家语言,并在履行公务时使用该语言:
1)乌克兰总统、乌克兰总理、乌克兰第一副总理、乌克兰副总理、乌克兰内阁其他成员、第一副部长和副部长、其他中央执行机构负责人及其副手、乌克兰总统办公厅主任及其副手、乌克兰国家安全与国防委员会秘书及其副手、乌克兰国家安全局局长及其副手、乌克兰对外情报局局长及其副手、总检察长及其副手、各地区和地方检察院负责人、专门反腐败检察院局长及其副手、乌克兰国家银行理事会成员、审计署主席及其他成员、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主席、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其他国家委员、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地方分支机构负责人、国家反腐败局成员、国家语言委员会成员标准委员会成员、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乌克兰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成员、国家自然垄断监管委员会成员、国家证券和股票市场委员会成员、国家金融服务市场监管委员会成员、其他国家合议机构成员、乌克兰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主席及其副主席、乌克兰国家财产基金主席及其副主席、乌克兰内阁常驻代表、乌克兰最高拉达常驻代表、乌克兰总统在乌克兰宪法法院的代表、乌克兰国家反腐败局局长、乌克兰最高拉达人权事务专员及其副主席、国家语言保护专员、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拉达主席及其副主席、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及其副主席、各部长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乌克兰总统常驻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代表及其副手;
2)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代表、地方议会代表、地方自治机构官员;
3)公务员;
4)地方政府行政长官、第一副手和副手;
5)乌克兰国家银行的员工;
6)根据合同服役的军官;
7)国家警察、其他执法和情报机构的中高级指挥人员,以及其他机构获得特殊职级的官员;
8)国家警察、其他执法机构、情报机构以及其他被授予特殊军衔的机构的士兵、警长和工头;
9)检察官;
10)根据乌克兰宪法选举或任命并以专业方式行使司法权的法官,乌克兰高级法官资格委员会成员和纪律监察员,乌克兰最高司法委员会成员;
11)律师;
12)公证人;
13)所有所有制形式的教育机构的负责人;
14)受邀到教育机构和/或科研机构临时从事科研、教育、科学教育工作者或外语教师工作的教育工作者、科学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除外);
15)州立和市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16)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官员和服务人员,本条第一部分第1至15款未列明的,但非乌克兰公民除外。
2. 申请选举或任命本条第一部分所列职位的人员,须精通该州语言。
第十条 国家语言熟练程度的要求
1. 本法第9条所定义的人员对国家语言的适当熟练程度的要求,由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制定。
2. 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4、7、9、10、13项所列人员的国语熟练程度,应当由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按照本法颁发的国语熟练程度国家证书(以下简称国证书)予以证明。
3. 本法第9条第一部分第2、5、6、8、11、12、14-16款所列人员的国语熟练程度,应当以完成普通中等教育的证明文件予以证明,但前提是该文件确认该人员已将乌克兰语作为一门学科进行学习;或者以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根据本法颁发的国语熟练程度国家证书予以证明。
4. 凡被选举或被任命担任本法第9条第一款所列职位者,均应提交证明其国家语言熟练程度的文件。
第十一条 国家语言熟练程度等级
1. 国家语言能力等级分类由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并考虑了欧洲委员会关于语言教育的建议(CEFR)。
2. 根据确定国家语言熟练程度的考试结果,一个人将获得国家语言熟练程度证书(以下简称国家证书),该证书证明其达到本条第三部分规定的等级之一。
3. 国家语言能力等级划分了三个一般技能等级:初级A级、中级B级和流利级C级。
国家基础语言证书(A1)证明一个人能够理解并使用常用表达和最简单的短语来满足特定需求,包括介绍自己或他人,询问和回答有关自己的问题(居住地、家庭、个人物品等);如果对话者语速缓慢、表达清晰并愿意提供帮助,则可以进行简单的交流。
国家基础语言证书(A2)证明一个人理解并能使用与日常生活特定领域相关的个别短语和常用表达(关于自己和家人的基本信息、购物、当地地理、就业等);能够在需要就熟悉的话题进行简单直接的信息交流的情况下进行沟通。
乌克兰语国家中级证书(B1)证明持证人能够理解工作、学习、休闲等日常活动中常用且熟悉的话题的清晰、标准信息的主要内容。具备该水平的乌克兰语能够应对在乌克兰旅行期间可能遇到的绝大多数情况。持证人能够简洁连贯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尤其是在个人感兴趣的话题上;能够描述个人经历、事件、梦想、计划,并能简要阐述自己对某些事件的看法。
国家中级水平证书(B2)证明,持有该证书的人能够理解关于具体和抽象主题的复杂文本的主要思想,包括其领域内的专业讨论;能够以一定的速度和自发性与母语人士交流,使他们能够定期联系而不会给双方造成困难;能够就广泛的主题清晰、详细地表达自己的想法,特别是表达自己对特定问题的观点,并给出不同立场的优缺点。
国家一级(C1)流利度证书证明:持有者能够理解各种复杂冗长的文本,并能识别其中的隐含含义;能够快速、自发地表达自己,在寻找表达方式方面没有明显的困难;能够轻松、准确地使用乌克兰语进行交流、学习和实现职业目标;能够清晰、有条理、详细地表达自己对复杂主题的理解,并展现出对语法规则的掌握。
国家流利程度二级证书 (C2) 证明一个人能够轻松理解他们听到或读到的几乎所有内容,能够总结各种口头或书面来源的信息,能够以逻辑一致的方式进行有理有据的陈述,并且能够自发、快速、准确地表达自己,即使在复杂的情况下也能传达最细微的含义差别。
第四章 在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中使用国家语言
[编辑]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活动工作语言
1.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活动工作语言,包括会议、活动、会晤和工作交流的语言,均为国家语言。
乌克兰驻外使团和其他国家驻外机构的工作语言是乌克兰官方语言。
2. 如果在会议、活动或事件中使用州语言以外的语言,则必须提供州语言的翻译。
3. 国际活动、会议和研讨会的工作语言应为国家语言和/或组织者或国际条约确定的其他语言。在特定群体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举行的会议、研讨会和工作交流中,可以使用与会者可接受的其他语言。
4. 本条规定的要求应考虑本法第 21 条至第 23 条规定的特点。
第十三条 在规章制度、办公工作和文件流转中使用国家语言
1.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规章法律行为和个人行为、办公工作和文件流通所使用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2.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规章法律文件和个人行为文件的草案,应当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制定的乌克兰法律术语标准起草。
3.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行为以及个人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国家语言公布。
4. 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境内,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当局和地方自治机构的个人行为应当以国家语言公布,并可以翻译成克里米亚鞑靼语(乌克兰土著民族的语言)公布。
5. 规范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应当考虑用国家语言编写的文件。
7.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国有和市政所有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在与外国收件人通信时,可以使用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和法人实体向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提出的申诉的答复,应当以国家语言作出。
第十四条 司法程序中使用国家语言
1. 在乌克兰的法院,法律程序以国家语言进行,记录以国家语言保存。
2. 根据乌克兰诉讼法和乌克兰《司法制度和法官地位法》规定的程序,可以在法庭诉讼中使用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
3. 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国家语言作出判决并予以公布。判决书的撰写应当符合国家语言的标准。
第十五条 乌克兰武装部队和其他军事单位使用国家语言
1. 乌克兰武装部队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军事单位的规章制度、文件、办公工作、命令、培训、教育活动、其他法定沟通和官方活动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情报机关和具有执法职能的专门国家机关使用国家语言
1. 执法机构、情报机构和具有执法职能的特殊用途国家机构的规章制度、文件、办公工作、官方活动以及与乌克兰公民的沟通所使用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2. 执法机构、情报机构或具有执法职能的特殊用途国家机构的雇员,可以用双方都能接受的语言,并在翻译的帮助下,与不懂国家语言的人进行交流。
第十七条 在乌克兰过境时使用国家语言
1. 当乌克兰公民越过乌克兰国界时,边境、海关和其他类型的检查都是用乌克兰语进行的。
2. 当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越过乌克兰国界时,边境、海关和其他类型的检查应使用国家语言或执行检查的官员或工作人员所说的其他语言进行。
第十八条 在选举和全民公投过程中使用国家语言
1. 选举和公民投票的语言以及选举委员会和公民投票委员会的活动语言应当是国家语言。
2. 选举文件和公民投票文件应当用该州的官方语言编写。
3. 选举和公民投票的选票应以州语言印制。
4. 在电视、广播上播放的竞选宣传材料,在户外广告媒体上投放的宣传材料,以传单、报纸或互联网形式分发的竞选宣传材料,应当使用国家语言。
选举宣传材料,包括有关乌克兰总统选举、乌克兰人民代表选举、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拉达议员选举、地方自治机构议员和官员选举、全乌克兰和地方公投及其结果的视频材料,以及政治广告、竞选活动和电视辩论,均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通过翻译成乌克兰手语和/或配上乌克兰语字幕,使其适合手语使用者理解。
5. 根据《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行使权利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某些居民点,允许分发用乌克兰国家语言制作并配音成乌克兰相关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竞选宣传材料。
第十九条 乌克兰缔结国际条约时使用国家语言
1. 除该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乌克兰的国际双边条约应以乌克兰国语和另一方语言缔结。
2. 国际多边条约应当以当事方商定的语言缔结。
第五章 在公共领域使用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
[编辑]第二十条 劳动关系领域的国家语言
1.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工作期间或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责时被迫使用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
a) 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等消费者和其他客户提供服务;
b) 制作法律、技术、信息和广告文本以及其他信息和文件(包括口头信息),对象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国机构和官员以及国际组织。
2. 在乌克兰,雇佣合同以国家语言签订,但这并不妨碍雇佣合同的双方使用该语言的译文。
第二十一条 教育中的国家语言
1. 教育机构中教育过程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国家保障每个乌克兰公民在各级教育(学前教育、普通中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大学预科教育和高等教育)以及在国家和市级教育机构以国家语言接受课外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权利。
乌克兰少数民族享有在市级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的权利,除学习乌克兰官方语言外,还应学习其所属少数民族语言。为落实这项权利,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以乌克兰官方语言和其所属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独立班级(小组),而仅以官方语言授课的班级(小组)则不适用此项权利。
乌克兰土著民族享有在市级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权利,除学习乌克兰国家语言外,还可使用其所属土著民族的语言进行教学。为落实这项权利,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以乌克兰土著民族语言和国家语言为教学语言的独立班级(小组),而仅以国家语言为教学语言的班级(小组)则不适用此项权利。
属于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的人有权在市级普通中等教育机构或通过民族文化协会学习其所属的乌克兰土著民族或少数民族的语言。
听力障碍人士有权学习手语和乌克兰手语。
2. 教育机构确保强制学习国家语言,特别是职业(技术)教育机构、职业预科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以允许学生在所选领域使用国家语言进行专业活动。
属于乌克兰土著民族、少数民族、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享有学习国家语言的适当条件。
3. 根据获得完整中等教育和入学考试成绩进行的外部独立评估的语言为国家语言,但外语外部独立评估除外。
4. 国家在公立和市级教育机构中推广国际交流语言(主要是英语)的学习。
5. 在教育机构中,根据教育计划,一门或多门学科可以用两种或多种语言进行教学——国家语言、英语、欧盟其他官方语言。
6. 应职业(技术)教育、职业预科教育和高等教育申请者的要求,教育机构为他们创造机会,将乌克兰土著民族、少数民族语言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学习。
7. 在教育机构和外语课程中教授外语时,应使用相关的外语或国家语言。
8. 国家鼓励在国外建立和运营以国家语言进行教育或以国家语言进行学习的教育机构。
9. 某些类型和某些教育阶段的语言使用具体规定由专门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科学领域的国家语言
1. 在乌克兰,科学语言是国家语言。
2. 科学出版物应以国家语言、英语和/或其他欧盟官方语言发表。如以英语和/或其他欧盟官方语言发表,则已发表的材料应附有以国家语言撰写的摘要和关键词列表。
3. 获得哲学博士、文学博士、理学博士学位的人员的论文,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科学成果答辩中以专著或论文集的形式在国内和/或国际同行评审的专业出版物上发表的科学报告,以及答辩摘要和答辩人答复,均以国家语言或英语进行。
对于在国际专业出版物上以英语以外的语言发表的文章,专业学术委员会可自行决定要求提供该文章的译文或该文章的简短摘要。
4. 哲学博士、文学博士学位论文的公开答辩,以论文或已出版专著形式进行的科学成果的公开答辩,或授予理学博士学位的文章集的公开答辩,均以国家语言进行,或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英语进行。
5. 公共科学活动(科学会议、圆桌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会、科学学校等)的语言可以是国家语言和/或英语。
关于特定外语(语言学)或外国文学的公共科学活动的语言可以是相应的外语。
如果科学活动以其他语言举行,组织者有义务提前告知与会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需提供当地语言的翻译。
6. 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参与任何公共科学活动的人,不得被剥夺使用国家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文化领域的国家语言
1. 国家保证在文化领域使用国家语言。
2. 文化、艺术、娱乐和大型活动的官方语言为国家语言。在上述活动中,如活动组织者出于艺术创作目的需要使用其他语言,或符合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权利行使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则允许使用其他语言。本部分规定不适用于歌曲、其他带歌词的音乐作品以及录音制品的表演和/或播放过程中使用的语言。
在乌克兰,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辅助(会议)应以乌克兰官方语言进行。如果辅助(会议)由非官方语言使用者进行,则组织者应提供同声传译或交替传译,将演出翻译成官方语言。为履行对欧洲语言联盟的国际义务而在乌克兰举办的文化、艺术和休闲活动的辅助(会议)的具体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权利行使程序法可以规定在由相关少数民族组织的文化活动的辅助(会议)中使用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具体规定。
3. 所有关于文化、艺术和娱乐活动的公告、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以及门票均应使用官方语言。公告、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中允许使用其他语言,但其他语言的字体大小不得超过官方语言。在书写表演者姓名、团体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商品和服务标志)时,对字体大小没有强制性要求。
4. 在州立或市立剧院以州语言以外的语言进行公开演出和/或公开放映的戏剧表演,应当使用字幕、音频翻译或其他方式将其翻译成州语言。
5. 博物馆工作和艺术展览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所有所有制形式的博物馆的馆藏记录均以国家语言进行。
博物馆和艺术展览中展出的藏品信息均以官方语言提供。除官方语言外,藏品信息还可以使用其他语言。在藏品信息的文字说明中,其他语言的文字说明应置于官方语言文字说明的下方或右侧。官方语言藏品信息的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其他语言对应信息的字体大小。官方语言藏品信息的视听演示必须清晰易读、音量洪亮、音质不低于其他语言的对应演示。
参观博物馆或展览的门票以及展览相关的公共公告均以官方语言发布。门票上允许使用其他语言重复显示信息。门票上其他语言的字体大小不得大于官方语言的字体大小。
博物馆或展览的宣传资料以官方语言制作,如有必要,也会以其他语言制作。
6. 在乌克兰,电影的发行和放映语言是国家语言。
由乌克兰电影人制作的影片在乌克兰境内发行和放映时,其音轨部分必须使用乌克兰官方语言,包括配音或翻唱。根据乌克兰《电影法》,乌克兰电影可以使用克里米亚鞑靼语或其他民族语言放映。如果音轨部分使用了其他语言的台词(包括配音或翻唱),则这些台词必须配以乌克兰官方语言的字幕或字幕。影片中其他语言字幕台词的总时长不得超过该影片所有台词总时长的10%。
本部分第二款未列明的影片,在乌克兰发行和放映时,应配音或使用乌克兰官方语言配音。除乌克兰官方语言外,外国影片可以包含其他语言的音轨。
在乌克兰,如果一部纪录片根据乌克兰《国家支持乌克兰电影业法》规定的文化测试的文化标准获得至少 2 分,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颁发的电影发行和放映权国家证书中注明了此类发行许可,则允许该纪录片在乌克兰电影院上映,无论该纪录片是否配音或配音为乌克兰语,但必须配有乌克兰语字幕。
在乌克兰举办的电影节活动中,经乌克兰中央电影政策执行机构批准,乌克兰的电影院可以放映原声电影,但需配以乌克兰官方语言字幕。在电影节活动之外,此类电影则以乌克兰官方语言放映。
影院可以放映原声外语电影,并配有本国语言字幕。除本国语言外,其他语言原声电影的放映次数不得超过影院每月总放映次数的10%。
放映外语原声电影的信息会提前告知观众。
使用互联网提供视频点播服务的供应商,如果其影片有乌克兰语的音轨,且这些影片可以在乌克兰境内访问,则应确保默认情况下将此类音轨加载到相关影片中。
国家应协助在乌克兰提供视频点播服务的实体制作乌克兰语的音轨和/或获得此类音轨的版权。
7. 电影海报和电影院及其他电影娱乐场所的入场券均以国家语言制作。
8. 旅游和观光服务的语言应当为官方语言。为外国人及无国籍人士提供的旅游或观光服务可以使用其他语言。
9. 国家鼓励用国家语言创作和传播文化艺术作品。
第二十四条 电视和广播领域的国家语言
1. 电视和广播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语言进行广播。乌克兰《电视和广播法》规定了某些类别的电视和广播机构使用国家语言进行广播的强制性(最低)时长。
第二十五条 印刷媒体领域的国家语言
1. 乌克兰的印刷媒体以国家语言出版。
印刷媒体可以采用国家语言以外的其他语言出版,但前提是必须同时发行国家语言版本的相应外语版本。所有语言版本必须使用相同的标题,内容、篇幅和印刷方式必须一致,且期号必须相同,出版日期也必须相同。
2. 允许以非国家语言出版的印刷媒体通过订阅方式发行,但前提是其创办者(联合创始人)必须提供以乌克兰国家语言订阅同一出版物的可能性。
3. 印刷媒体的创办人(共同创办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国家语言制作、出版和发行一份强制性文件(印刷媒体期刊)。
4. 在每个印刷媒体发行场所,以该州语言印刷的媒体必须占该场所发行的印刷媒体种类的至少 50%。
在发行地,如果印刷的大众媒体使用的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出版,则应当使用国家语言发行。
5. 本条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以克里米亚鞑靼语、乌克兰其他土著民族语言、英语、欧盟其他官方语言出版的印刷媒体,无论其是否包含以国家语言撰写的文本,也不适用于本法第22条规定的语言所确定的科学出版物。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适当的语言制作、公布和交付本条第三部分规定的文件的强制性副本。
第二十六条 图书出版发行领域的国家语言
1. 在国家出版产品出版商、制造商和分销商登记册中登记的出版商有义务在相关日历年内出版其所有书籍标题的至少 50% 以国家语言出版。
本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权利行使程序法》使用国家和/或地方预算,以克里米亚鞑靼语、乌克兰其他土著民族或少数民族语言出版的产品。
2. 在每家书店或其他从事图书发行的机构中,以州语言出版的图书在可售图书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必须至少为 50%。
词典、教科书和短语手册,其中一种语言是国家语言,以及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编写的文本内容相同的书籍出版物,其中一种语言是国家语言,都被视为国家语言书籍出版物。
本部分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以欧盟官方语言、国家语言发行书籍的书店和其他机构,以及发行外语词典和短语手册、外语学习教材的书店和其他机构,也不适用于根据法律为落实乌克兰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权利而设立的专门书店。
3. 国家促进乌克兰文学作品的出版和传播,以及外国文学作品的翻译和以乌克兰语出版。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程序和网站用户界面领域的国家语言
1. 在乌克兰实施的具有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必须具有乌克兰国语和/或英语,或欧盟其他官方语言的用户界面。
就本法而言,用户界面是指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程序、网站时直接与之交互的显示信息,其中包含人与人之间任何交流语言的文本(特别是计算机程序视觉设计语言、用户与计算机程序之间的交互、对话和交易语言)。
本法的规定不适用于编程语言。
2. 在乌克兰销售的商品上安装的带有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其用户界面必须使用乌克兰官方语言,且其信息量和内容不得少于其他语言版本的用户界面。违反此项规定将根据《消费者保护法》中关于销售劣质商品的相关规定受到处罚。
3. 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工作中,完全使用以国家语言为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
在为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创建州语言用户界面之前,可以使用具有英语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
4. 为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机构和组织购买计算机程序时,除本条第三部分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必须提供以国家语言编写的用户界面。
5. 州和市教育机构使用以州语言为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进行教育。
在为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创建州语言用户界面之前,可以使用具有英语用户界面的计算机程序。
6. 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国有及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在乌克兰注册的大众传媒,以及在乌克兰注册并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实体,其互联网形象(包括网站、社交网络网页)均应使用乌克兰官方语言。除官方语言版本外,互联网形象(包括网站、社交网络网页)还可以提供其他语言版本。官方语言版本的互联网形象在信息量和内容方面不得少于其他语言版本,且应默认供乌克兰用户下载。
对于在乌克兰销售商品和服务并在乌克兰设有子公司、分公司和代表处的外国商业实体,其网站在乌克兰语版本中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清晰地浏览和披露此类在线代表处所有者的目的。
该网站应默认加载乌克兰官方语言版本,供乌克兰用户使用。
本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第25条第5款规定的网络媒体。
7. 在乌克兰注册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大众媒体以及在乌克兰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商业实体的移动应用程序必须具有乌克兰语用户界面版本。
8. 专用科学、技术、医疗和诊断设备,其他非消费品专用专业设备(装置、机器、设备、机床等)及其软件,以及仅供信息技术领域使用的专用软件,如果用户界面为英语,则不得使用国家语言用户界面。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信息领域的国家语言
1. 一般信息(公告,特别是包含订立合同的公开要约的公告、标志、指示牌、告示、铭文和其他公开张贴的文字、视觉和声音信息,用于或可能用于向无限数量的人员告知有关商品、工程、服务、某些商业实体、官员、企业或国家机关的服务人员、地方自治机构的信息)应当以国家语言提供,除非本法另有规定。
2.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信息可以以其他语言复制。
3.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不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共活动中的国家语言
1.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公共活动的语言为国家语言。
本法所指的公共活动尤其包括会议、研讨会、集会、展览、培训课程、讲座、培训、讨论会、论坛以及其他活动,无论参与者是自由参加还是受邀参加,无论是否收费,无论是否永久、定期、一次性或不定期,无论由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家机构、组织,还是由国家或地方社区所有或部分组织的商业实体所有(创始人、参与者、股东),无论其所有权份额如何。
如果在公共活动中使用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且至少有一名公共活动参与者提出要求,则组织者有义务提供与国家语言的同声传译或交替传译。
本规定不适用于人数有限的活动以及专门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举办的活动。
专门为学习外语而组织的活动以该州和/或相关外语进行。
2. 在公共活动中使用克里米亚鞑靼语、其他土著民族语言和乌克兰少数民族语言,由《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行使权利程序法》规定。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服务领域的国家语言
1. 在乌克兰,客户服务语言是官方语言。
2. 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和组织、个体企业家、其他服务于消费者的商业实体(您除外)(包括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州语言提供服务和商品信息(服务),包括通过在线商店和在线目录提供。以州语言提供的信息可以翻译成其他语言。
3. 应客户要求,也可以用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语言提供个人服务。
4. 在乌克兰注册的电子商务实体在其经营活动期间以及分发商业电子信息时,有义务确保以乌克兰国家语言提供《乌克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所有信息,包括电子合同的相关信息。
5. 乌克兰境内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乌克兰官方语言提供。
6. 在乌克兰境内,所有所有制形式的制造商(表演者、销售者)均应以乌克兰官方语言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商品)、作品或服务信息。此类信息可以以任何其他语言复制。
7. 本条第六款所列产品(商品)、作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按照乌克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方式、方法和范围告知消费者。
在以国家语言提供的有关产品(商品)、作品或服务的信息中,允许使用英语单词、缩写、首字母缩略词和名称,和/或使用拉丁字母和/或希腊字母。
8. 如果除了国家语言外,还以其他语言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则以国家语言提供的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根据乌克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强制性信息量。
第三十一条 技术和设计文档中的语言
1. 根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构、国有企业、机构或组织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技术和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家语言。
技术和设计文件须经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批准,前提是必须使用国家语言编写。
2. 根据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士或根据另一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实体签订的合同所制作的技术和设计文件的语言,可以通过文件制作合同的条款或双方协议的任何其他方式确定。
第三十二条 广告中的国家语言
1. 在乌克兰,广告语言是官方语言。
2. 在以欧盟官方语言之一出版的印刷媒体上,广告可以以该印刷媒体的出版语言刊登。
3. 电视和广播广告的语言是官方语言。
外国广播机构和以欧盟一种或多种官方语言进行广播的广播机构所分发的广告语言,除了国家语言外,还可以是欧盟的官方语言。
关于在广告中使用克里米亚鞑靼语和乌克兰其他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具体规定,由《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权利行使程序法》予以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医疗保健领域的国家语言
1. 医疗保健、医疗护理和医疗服务领域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2. 应寻求医疗护理或医疗服务的人的要求,也可以用双方都能接受的另一种语言提供个人送达服务。
3. 医疗机构应当用国家语言准备与患者健康状况相关的文件。
4. 规范医疗机构活动、办公工作和文件流转的法律法规所使用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5. 医疗机构在其文件中使用医学术语时,应遵守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制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体育领域的国家语言
1. 在乌克兰,包括国际赛事在内的体育赛事均以乌克兰国语举行。
某些体育运动中使用的特殊外语术语可以不翻译直接使用。
2. 体育赛事期间的信息发布和其他公告应使用国家官方语言。在国际赛事期间,此类公告可使用其他语言重复发布。
3. 体育赛事门票及其他体育赛事宣传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官方语言制作。国际体育赛事门票及其他国际体育赛事宣传资料上的文字内容可以采用其他语言复制。
第三十五条 电信和邮政服务领域的国家语言
1. 在乌克兰,电信和邮政服务领域的服务语言是国家语言。
2. 在乌克兰境内寄送的邮件和信件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地址应当使用乌克兰官方语言。
3. 通过公共电信网络传输的国际邮件和信息,应当使用乌克兰最高拉达批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语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领域的国家语言
1. 乌克兰的交通服务以官方语言提供。
2. 在所有类型的客运交通工具中,包括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海港和河港,信息、公告、留言、标牌和咨询服务的语言均应为国家语言。如有必要,这些信息可以以英文重复提供;在国际客运交通中,还应使用相关交通工具所连接国家的官方语言。
3. 交通运输中为旅客提供的服务语言为国家官方语言。经旅客要求,可使用双方均可接受的其他语言为其提供个性化服务。
4. 除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使用其他语言,且该条约已获得乌克兰最高拉达的约束性同意的情况外,所有运输方式的调度服务和通信语言均为国家语言。
5. 机场、港口、车站、站点名称以及车辆专有名词应使用乌克兰语,并遵循乌克兰语拼写规则。除乌克兰语外,上述名称也可使用拉丁字母,并根据乌克兰语发音进行标注。机场名称中可以使用国际组织分配给机场的由拉丁字母组成的特殊标识符(代码)。
第三十七条 办公管理、文件流通、通信以及公共团体、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的报告等领域的国家语言
1. 在乌克兰注册的公共协会、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与乌克兰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通信语言应为国家语言。
2. 在乌克兰注册的公共团体、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应当以国家语言通过章程文件和决定,向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构发送统计信息、税务和其他报告。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公众团体、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的呼吁措辞
1. 任何人均有权以乌克兰官方语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在乌克兰注册的公共团体、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提出申诉。在乌克兰注册的公共团体、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应当按照乌克兰《公民申诉法》的规定,以官方语言对以官方语言提出的申诉作出回应。
2. 在乌克兰注册的公共团体、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也可以考虑使用其他语言提交申请。
第六章 在专有名词和人名中使用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
[编辑]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名称
1. 乌克兰唯一立法机构的正式名称是“乌克兰最高拉达”。该名称在其他语言中传播时,是通过将“Verkhovna Rada”一词根据其在乌克兰语中的发音,使用相应字母进行音译,并将“乌克兰”一词翻译成相应语言而实现的。
国家应按照本部分第一款的规定,促进“乌克兰最高拉达”这一名称在其他语言中的引入。
2.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正式名称应使用国家语言。
3.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官方名称在印章、邮票、公章、官方表格和标志上的铭文应当使用国家语言。
4. 除官方语言外,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官方名称均可使用英文。在标牌和官方表格上,英文名称应置于右侧或底部。
地方政府机构和市政企业使用克里米亚鞑靼语、其他土著民族语言和乌克兰少数民族语言命名的具体规定,由《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权利实施程序法》予以规定。
第四十条 名称中的国家语言
1. 乌克兰公民的姓氏、名字和父名均按照乌克兰语正字法规则用国家语言书写,并按照国家语言的发音用相应字母进行音译,不翻译成其他语言。
2. 个人有权按照其民族传统获得其姓氏、名字和父名的誊写记录。
第四十一条 地理名称和地名物名称中使用国家语言
1. 地理名称,以及广场、林荫大道、街道、小巷、下坡路、车道、大道、广场、广场、堤岸、桥梁和其他居民点地名的名称,均应以国家语言书写。
2. 地名对象的名称不翻译成其他语言,而是在官方文件、大众媒体、地图、参考资料、百科全书、教育和其他出版物中,按照其在国家语言中的发音,使用相应字母表中的字母进行传播。
3. 位于其他国家领土上的地理对象和地名,以及不受任何国家主权和管辖的地理对象和地名,在乌克兰境内使用时,应使用乌克兰语,并根据其原语言转写,同时考虑乌克兰语的语音和拼写特点。如果此类地理对象或地名已有乌克兰语名称,则可以使用该名称代替或与外语名称一起使用。在官方文件中,应优先使用乌克兰语名称。
4. 乌克兰境内道路标志、路牌及其他标示地理对象和地名名称的标识牌,应使用乌克兰官方语言。在地理对象和地名名称标识牌上,可在官方语言名称旁附上其对应的拉丁字母名称。拉丁字母名称字体应较小,并置于右侧或底部。
第四十二条 商标语言
1. 商标(商品和服务商标)以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形式使用。
第七章 确保州语言标准
[编辑]第四十三条 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
1. 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的标准制定和批准由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
2. 委员会的任务是保护和发展国家语言,制定国家语言标准和测试国家语言熟练程度的方法,以获得公民身份或担任法律规定的职位。
3. 该委员会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中央执行机构,其活动由乌克兰内阁通过教育和科学领域中央执行机构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长)进行指导和协调。
4. 该委员会是一个法人实体,拥有印有乌克兰国徽和其名称的印章,在乌克兰国家财政局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和账户,拥有独立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国家财产权的对象,并由其进行运营管理。
5. 委员会的权力由本法确定。
6. 委员会拥有官方网站,该网站是了解委员会工作的官方信息来源。
第四十四条 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的权力
1. 委员会拥有下列权力:
1)根据乌克兰国家科学院乌克兰语研究所、其他科研教育机构的建议和结论,制定并批准国家语言标准,特别是:
a) 乌克兰语的拼写及其变化;
b) 乌克兰语术语;
c) 转录和音译标准;
2)批准获得乌克兰公民身份所需的国家语言熟练程度要求;
3)批准本法第9条第1款和第2款所列人员的国语熟练程度要求;
4)批准检查国家语言熟练程度的程序;
5)批准国家证明书的形式;
6)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提交有关保障国家语言标准相关立法的修正案提案;
7)批准进行州语言熟练程度考试的任务;
8)组织考试以确定国家语言的熟练程度,并指定国家特别授权的机构(组织)进行考试;
9)颁发国家证书;
10)负责维护国家语言能力证书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并担任该登记册的管理者;
11)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并向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提交关于进行国家语言熟练程度考试的程序草案;
12)行使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2. 委员会的决定对乌克兰全境具有约束力,但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3. 在制定各个领域乌克兰语术语标准时,委员会提倡使用乌克兰语单词、短语和术语,而不是使用外来语。
第四十五条 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的组成
1. 该委员会是一个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合议机构。
2. 部长应向乌克兰内阁提交一份提案,任命由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法律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乌克兰国家科学院、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语言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教育和科学领域的中央执行机构提名的候选人担任委员会成员。
3. 乌克兰内阁部长应在相关申请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从部长提名的人选中任命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和解职均由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决定。
4. 乌克兰公民,在任命(选举)时年满 30 岁,会说乌克兰语,拥有以下专业之一的语言学博士学位:乌克兰语、普通语言学、翻译研究,并且能够根据其教育和专业水平履行相关职责,可以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
5. 委员会成员不得:
1)具有代表性授权;
2)从事其他有偿或创业活动(教学、科学和创作活动除外);
3)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或组织的管理机构或监事会成员。
6.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六年。
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其权力自乌克兰内阁通过相关决定之日起终止。
同一人担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7. 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包括:在以下情况下,经部长提议,乌克兰内阁可终止该协议:
1)他提交关于辞去委员会成员职务的个人声明;
2)有医疗证明表明因健康状况无法履行职责;
3)违反不兼容性要求;
4)对他的定罪生效;
5)终止其乌克兰国籍;
6)宣布他失踪或死亡;
7)他的死亡。
8. 委员会成员均为公务员。
第四十六条 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主席
1. 委员会的首脑是委员会主席,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2. 委员会主席:
1)代表委员会与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企业、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
2)主持委员会会议;
3)签署委员会会议记录;
4)签署委员会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的程序
1. 委员会以会议形式运作。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动召集或应至少三名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召集。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两次。
如果委员会主席应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在收到要求之日起两日内没有召开委员会会议,则委员会成员应自行召开会议,并适当通知委员会其他成员。
2. 委员会会议的程序由委员会成员以多数票通过的规章确定,且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3. 委员会会议如超过半数成员(按本法规定)出席,则为有效会议。
4. 委员会的决定,如至少五名委员投票赞成,则视为通过。
5. 在两会之间,委员会成员应按照委员会的决定行使权力。
6. 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委员会的活动提供组织、信息、参考和其他支持。
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及其结构条例,以及工作人员各独立结构部门的条例,均由委员会批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最大人数由乌克兰内阁根据委员会主席的提议批准。
幕僚长及其副手由委员会任命和解职。
第四十八条 证明国家语言熟练程度的文件和国家语言熟练程度考试
1. 对州语言的熟练程度证实:
1)州政府颁发的证书;
2)登记册摘录,确认向某人颁发国家证明,并包含本条规定的信息;
3)证明已完成中学教育的文件,适用于本法第 10 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况。
2. 国家语言能力考试由委员会组织和举办。考试结果由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和评估。
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将国家语言能力水平考试的组织权和/或考试结果的核实与评估权委托给经特别授权的国家机构(组织),该机构(组织)须按照乌克兰《教育法》的规定进行外部独立评估。此类考试结果可根据本条第九款的规定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3. 国家语言能力水平考试的程序由委员会制定,并经乌克兰内阁批准。
4. 通过提前公布有关考试方案、考试期限和考试程序的信息,遵守统一的考试程序要求,选择考题,确保考试委员会的独立性,以及采用统一的评估标准,保证了国家语言能力水平考试的客观性。
5. 国家语言能力考试的题目由委员会批准。
委员会有权让包括乌克兰国家科学院乌克兰语研究所在内的科学和教育机构参与任务的制定。
6. 通过州语言能力考试包括完成口语和笔试任务。委员会可为视力、听力或语言障碍人士制定特殊的考试通过要求。
7. 为了首次获得国家证书或提高已确认的国家语言熟练程度,一个人可以无限次重考国家语言能力考试,但不得超过每四个月一次。
8. 乌克兰公民参加国家语言能力水平考试是免费的。
9. 根据本条第二部分第二款进行的国家语言能力考试结果,可以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委员会已批准对考试成绩提出申诉和处理投诉的程序。
对考试成绩的确定以及委员会根据审议相关投诉的结果所作出的决定,均可向法院提起上诉。
10. 委员会应当向通过国家语言能力考试并被确认具备本法第 11 条所规定的国家语言能力等级之一的人员颁发国家证书。
考试成绩应在考试通过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确定。委员会应在考试成绩确定后的次日将颁发国家证书的记录录入登记册。国家证书应视为在相应记录录入登记册之时颁发。
如果在确定国家语言熟练程度(有资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证书)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没有在登记册中进行登记,则该国家证书被视为已颁发。
登记册的维护程序由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决定。
11. 国家颁发的证书永久有效。
12. 国家证书可由法院根据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予以撤销。撤销国家证书的理由是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但前提是这些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并导致颁发国家证书的决定实质上错误。
13. 登记册中所包含的信息(国家证书持有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国家语言熟练程度、国家证书的序列号和签发日期)可在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在线查阅。
14. 国家语言能力考试的筹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国家预算支付。
15. 通过国家语言能力考试的考生有权在阅卷后复核自己的试卷,并领取一份经认证的试卷副本。签发已完成试卷的经认证副本的程序由委员会制定。
第八章 保护州语言
[编辑]第四十九条 国家语言保护专员
1. 为了促进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在乌克兰法律规定的公共生活领域中发挥作用,国家语言保护专员(以下简称专员)将在乌克兰全境开展工作。
2. 专员的职责是:
1)保护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
2)保护乌克兰公民在乌克兰全境范围内,在公共生活领域内,以国家语言获取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并消除使用国家语言的障碍和限制。
3. 专员是本法所确定的官员。
专员独立于其他国家机构和官员开展活动。
4. 为完成分配给他的任务,专员行使下列权力:
1)向乌克兰内阁部长提交提案,以确保有效实施旨在保护国家语言、在乌克兰全境范围内,在公共生活领域全面发展和发挥国家语言作用的国家政策,并协助满足居住在乌克兰境外的乌克兰人的语言需求;
2)确保监督有关国家语言的法律和国家目标计划的实施情况,以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得到全面发展和发挥作用;
3)考虑个人和法人实体对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构和组织、其他法人实体和个人在遵守国家语言立法要求方面的行为和不作为的投诉;
4)向高级公务员事务委员会、各部委和其他中央执行机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地区、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国家行政部门提交有关开展官方调查以及追究违反国家语言立法官员纪律责任的意见书,这些意见书必须予以考虑;
5)制定规程,并对法律规定的情况实施处罚;
6)按照本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代表行使权力进行控制;
7) 批准关于控制国家语言使用结果的法案的形式,以及本法第 57 条规定的议定书和决议的形式。
5. 专员应每年编制年度报告,并于报告年度次年5月1日前提交乌克兰内阁,同时向公众公布。该年度报告应包含其活动及本法遵守情况的年度公开报告,以及审计署根据对专员活动进行国家外部财务控制(审计)措施的执行结果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说明相关建议的执行情况。专员在提交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将其发布在其官方网站上,供公众查阅,包括根据乌克兰《公共信息获取法》以开放数据的形式发布。
6. 专员应直接行使职权。为确保职权的行使,专员应指定代表。专员的代表应为专员秘书处的雇员,并应在秘书处所在地或专员指定的其他地点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
由专员代表起草的法令及规程应送交专员。
第五十条 国家语言保护专员的任命和解职
1. 专员由乌克兰内阁任命和解职。
2. 乌克兰最高拉达人权事务专员、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法律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负责人以及负责国家语言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负责人应向乌克兰内阁提交一名专员候选人。
3. 专员职位候选人的提交截止日期为专员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如专员的职权提前终止,候选人应在职权提前终止之日起30天内提交候选人名单。
4. 专员职位候选人应为乌克兰公民,提交申请时年龄不小于 35 岁,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能流利使用乌克兰语和英语,有人权保护活动经验或保护乌克兰语经验,并能根据其商业和道德品质、教育和专业水平履行相关职责。
5. 不符合以下条件者:不能被推荐为专员职位候选人
1)因违反本法规定而被追究责任;
2) 参与了违反乌克兰宪法和既定宪法程序,试图引入官方多语制的尝试。
6. 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应审议所有专员候选人,并在一次会议上就专员职位的任命作出决定。
7. 在审议之前,每位专员候选人都有权向乌克兰内阁部长发表讲话。
8. 专员候选人不得出席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成员对其候选资格的讨论和投票。
9. 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应通过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成员公开投票的方式,对任命专员一职作出决定。
10. 乌克兰内阁任命得票最多的候选人担任专员一职。
11. 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应任命专员,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专员的职权自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通过相关决议之日起终止。专员一人可再次被任命,但不得第三次担任专员。
12. 如发生以下情况,乌克兰内阁可提前终止专员的权力:
1)他提交一份关于辞去专员职权的个人声明;
2)有医疗证明表明因健康状况无法履行职责;
3)违反不兼容性要求;
4)追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
5)他参与了违反乌克兰宪法和既定宪法程序,试图引入官方多语制的企图;
6)对他/她作出的定罪最终生效;
7)终止其乌克兰国籍;
8)宣布他失踪或死亡;
9)他的死亡。
13. 专员不是公务员。
第五十一条 关于与国家语言保护专员职位不相容的要求
1. 专员不得:
1)具有代表性授权;
2)从事其他有偿或创业活动(教学、科学和创作活动、医疗实践、体育教练和裁判实践除外);
3)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或组织的管理机构或监事会成员;
4)成为某个政党的成员。
第五十二条 国家语言保护专员秘书处
1. 应设立秘书处,为专员的各项活动提供支持。专员秘书处应为专员的各项活动提供组织、专家和分析、法律、信息和后勤支持。
2. 专员秘书处的规章须经专员批准。
3. 专员秘书处的组织结构由专员批准,人员配备和预算由专员秘书处负责人与负责制定国家预算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协商批准。
4. 专员秘书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其任命和解职均按照乌克兰《公务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保护国家语言作为宪政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 为保护国家语言免受公开羞辱或不尊重,防止在官方文件和文本中故意歪曲国家语言,特别是故意违反国家语言标准使用国家语言,以及防止忽视法律规定的强制使用国家语言的要求,专员:
1)对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及其官员和服务人员,以及公共协会、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及其官员使用国家语言行使国家控制权;
2)就乌克兰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在其活动中使用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的问题,向其提供结论和建议;
3)公布关于国家机关官员、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当局、乌克兰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公共协会、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以及外国官员在公开演讲中公开羞辱或不尊重国家语言的迹象的结论;
4) 向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提交关于修改保护国家语言立法的提案。
2. 为行使本条规定的权力,专员如有必要,应让国家警察、负责制定和确保实施消费者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消费者保护领域国家政策的中央执行机构以及负责监督消费者保护立法遵守情况的中央执行机构参与。消费者、地方政府雇员和其他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利。
专员与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互动的程序由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批准。
专员与乌克兰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之间的互动程序由专员和乌克兰国家电视广播委员会共同决定批准。
第五十四条 本法所界定的公共生活领域内,关于使用国家语言的人权保护
1. 任何人均有权就违反本法规定以及消除使用国家语言的障碍和限制向专员和其他有权对国家语言的使用行使保护和控制权的机构提出申诉。
2. 任何人如对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及其官员和雇员的决定、行为或不作为不予受理,均可向专员提出申诉,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的规章性法律行为或个人行为的法律行为,以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通过和/或正式颁布,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有人有理由认为该法律行为的语言不符合国家语言的标准,并且这是故意的;
2)审判中使用了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但本法和程序法规定的情形除外;
3)法院判决书是用州语言以外的语言写成的,或者如果该人有理由相信,该判决书所用的语言不符合州语言的标准,并且这是故意的;
4)规范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活动的法律,以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通过,违反本法规定,或者有人有理由认为该法律的语言不符合国家语言的标准,并且这是故意的;
5)某人收到一份文件,该文件并非以国家语言编写,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或者该人有理由认为该文件的语言不符合国家语言的标准,并且这是故意的;
6)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机构和组织的官员、服务人员或雇员拒绝在与投诉人沟通时使用国家语言;
7)在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企业、国有和市政所有制机构和组织举行的会议、活动或事件中,使用了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8) 国有和市属企业、机构和组织,其官员或雇员拒绝以国家语言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
3.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人均可就公共团体、政党、其他法人实体及其官员和雇员的决定、行为或不作为向专员提出上诉:
1)有关公共团体、政党、其他法人实体的活动以及涉及个人权利的法律,以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制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或者个人有理由认为该法律的语言不符合国家语言的标准,并且这是故意的;
2)某人收到一份文件,该文件并非以国家语言编写,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或者该人有理由认为该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不符合国家语言的标准;
3)公共协会、政党或其他法人实体的官员或雇员拒绝在与投诉人沟通时使用官方语言;
4) 法人实体、其官员或雇员拒绝以国家语言提供有关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信息。
4. 申请人可以出于其他原因向专员提出申请。
5. 申诉应在申诉人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专员提出。
6. 专员不得审理法院正在审理的上诉,如果利害关系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或申诉,则专员应暂停已经开始的审理。
第五十五条 专员对投诉的审议
1. 投诉必须注明投诉人的姓氏、名字、父名、居住地,并陈述投诉要点。书面投诉必须由投诉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电子投诉还必须注明可以接收回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送电子投诉时无需签名。
2. 专员秘书处应在收到投诉之日登记该投诉,并将其提交专员审议。
3. 专员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投诉中所含信息。根据审查结果,专员可就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1)按照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制定的程序进行语言考试;
2)对国家语言的使用行使控制权;
3)不予考虑投诉。
4. 投诉审查结果出来后,专员应将投诉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5. 如符合以下情况,专员应根据其理由作出决定,不予受理投诉并将其退还给申请人:
1)投诉中所述的决定、行为或不作为不受本法约束;
2)投诉涉及国家机关官员和地方自治机关官员在公开演讲中遵守国家语言标准的案例;
3)投诉中所述事实已予以考虑,专员已就此作出决定;
4)关于遵守州语言标准的投诉缺乏理由;
5)投诉中列明的案件事实情况,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以判断是否违反了本法的规定。
6. 不符合本条款第一部分规定的投诉将不予受理和处理。
7. 对投诉的审理期限为自作出进行语言考试或采取初步措施控制国家语言使用的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专员可以延长对投诉的审理期限,并应立即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8. 对专员的决定、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国家语言使用的控制
1. 专员应在本法第 55 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以及主动行使对国家语言使用的国家控制权。
国家对国家语言的使用进行控制的主体,是遵守本法规定的国家语言使用要求。
本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商业实体、其他法人实体及其官员对国家语言的使用进行国家控制的程序。
2. 专员及其代表在行使国家对国家语言使用的控制权时,有权:
1)根据要求,接收与控制对象有关的文件和其他信息副本,以便对国家语言的使用行使控制权;
2)自由访问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其会议;
3)根据要求,从公共团体、政党和其他法人实体接收与受控对象有关的文件和其他信息的副本。
3.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以及公共协会、政党、其他法人实体,应根据专员或其代表的要求,在收到相关请求之日起 30 天内,提供文件副本以及与受控对象有关的其他信息,但法律规定的限制访问信息除外。
如果本部分第一款所指的相关实体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未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专员或其代表应当再次向该实体提出申请。如该实体屡次拒绝提供或屡次未提供相关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专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 专员或其代表应根据监测国家语言使用情况的结果,制定关于监测国家语言使用情况结果的法律。
5. 对国家语言使用情况监测结果的报告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法案起草地;
2)法案制定日期;
3)对国家语言的使用行使控制权的人的姓名或职称;
4)对国家语言的使用行使控制权的理由;
5)对控制国家语言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事实进行描述;
6)关于是否遵守(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使用国家语言的要求的结论;
7) 授权人或其代表起草该法令的姓氏、名字、父名。
6. 如果对使用国家语言的控制结果记录了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政府、企业、机构和组织、其他商业实体(无论所有权形式如何)以及公共协会、政党违反本法第 12-23 条、第 25-29 条、第 31-42 条规定的强制使用国家语言的要求的事实,则专员或其代表应根据该行为制定议定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消费者服务领域使用国家语言法律的商业实体处以罚款的程序
1. 如果在乌克兰境内进行经济活动的商业实体违反本法第 30 条规定的要求,专员或其代表应就国家语言使用情况进行控制,并向该实体发出警告,要求其自该实体出具该法律文件之日起 30 天内消除违规行为,如该法律文件所述。
此类行为必须符合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该行为的副本应送交相关商业实体。
如果在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法第 30 条规定的要求,专员或其代表应当出具报告。
2. 关于国家对使用国家语言进行控制的结果的议定书应制作两份。一份交给企业或其代表,另一份由专员留存。议定书的格式须经专员批准。
3. 该协议应明确规定:
1)制备日期和地点;
2)起草该协议的人的职位、姓氏、名字、父名;
3)有关企业实体的信息;
4)犯罪日期、地点和性质;
5)解决此案所需的其他信息。
4. 违法行为记录应由记录起草人与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商业实体或其代表签署。
如被认定为违规责任的商业实体或其代表拒绝签署协议,则应在协议中作相应记录。上述人员有权就协议内容提供解释和意见(该解释和意见将作为协议附件),并说明其拒绝签署协议的理由。
5. 在乌克兰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商业实体违反本法规定的案件,应由专员根据有关使用国家语言的检查结果的相关文件、专员或其代表在检查或审议过程中收集的其他材料、商业实体的解释及其所附文件进行审查。
6. 如经审查认定存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况,专员应当作出处以罚款的决议。处以罚款决议的形式须经专员批准。
对于一年内屡次违反本法第 30 条规定要求的商业实体,专员应处以相当于公民三百至四百份免税最低收入的罚款。
审理罚款案件时,应有企业代表参与。如企业代表缺席,则只有在已及时通知企业案件审理地点和时间,且在审理开始前至少三天未收到企业提出的延期审理请求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审理。
7. 罚款决议应一式两份。第一份由专员留存,第二份应在决议通过后三日内送达涉事企业或其代表,并由其签收。
8. 企业应在收到决议后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转入国家预算,并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专员,注明缴款单号和日期。如对决议提出上诉,则应在收到驳回上诉通知后十五日内缴纳罚款。
9. 对企业实体处以罚款的决议具有强制性。
如未能遵守该决议,罚款金额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取。
如果一项处以罚款的决议没有在乌克兰《执行程序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则该决议不能执行。
10. 对违反国家语言使用法而被处以罚款的决定,企业实体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第九章 最后和过渡性条款
[编辑]1.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后生效,但以下情况除外: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两年后生效;
第 13 条第二款与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关于批准乌克兰法律术语标准的决定同时生效;
本法第21条第三款,自2030年1月1日起生效;
本法第22条第2款至第6款,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本法第23条第2款、第6款和第8款,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两年后生效;
本法第25条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十个月后,对全国和地区发行的印刷大众媒体生效;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十个月后,对地方发行的印刷大众媒体生效;
本法第26条,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两年后生效;
本法第27条第2款和第6款,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生效;
本法第三十条,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十八个月后生效;
本法第三十一条,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本法第三十二条,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本法第33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本法第37条正在获得通过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本法第55、56和57条,自国家语言保护专员任命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本条第8、13、14、19、20、21、25款,第28款第5至9项,第29、32、33款,第34款“a”项,第7款第36、37、40、41、42、43、44项,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两年后生效;
本条第7款第1项,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生效;
本条第7款第2项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十个月后对全国和地区发行的印刷大众媒体生效,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十个月后对地方发行的印刷大众媒体生效;
本条第7款第17项,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本条第7款第24项的规定,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五年后生效。
2. 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效力不适用于在本法生效时担任本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职务的人。
本法第十条第二部分生效后,本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选举或任命担任本法第九条第一部分所指职位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确认其国家语言的熟练程度。
3. 本法第21条的适用应考虑到以下特殊情况:属于乌克兰土著民族、少数民族且在2018年9月1日之前开始接受以其所属乌克兰土著民族或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的普通中等教育的人员(本款第二项所列人员除外),应继续按照本法生效前已存在的规则接受此类教育,直至2020年9月1日,并逐步增加以乌克兰语学习的科目数量。
属于乌克兰少数民族(其语言为欧盟官方语言)且在 2018 年 9 月 1 日之前开始接受以乌克兰相关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的普通中等教育的人员,应继续按照本法生效前存在的规则接受此类教育,直至 2023 年 9 月 1 日,并逐步增加以乌克兰语学习的科目数量。
4. 在乌克兰部分领土临时占领结束之前,本法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居住在根据法律确定的乌克兰临时占领领土上的乌克兰公民学习乌克兰语。
5. 在本法生效后首次组建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并任命国家语言保护专员时,申请这些职位的人员应按照乌克兰《公务员法》的要求,确认其国家语言的熟练程度。
6. 本法第23条第二款最后一句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本法第23条第六款生效之前首次上映的电影(包括系列片、动画片和纪录片)。
7. 修改乌克兰下列立法文件:
1) 在《乌克兰行政违法法典》(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拉达议会,1984 年,第 51 号附录,第 1122 页)中:
a) 在第 188 条第 52款和第 188 条第 53款中补充以下内容:
“第188条第52款:违反关于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的运作和使用的法律
违反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中关于在会议、活动、会谈和工作沟通中使用国家语言的规定,违反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国有和市政企业、机构和组织、其他国有和市政所有制商业实体、乌克兰法院的司法程序和文书工作、执法机构、情报机构、具有执法职能的特别用途国家机关、乌克兰国界、选举和全民公投过程以及乌克兰签署的国际条约中使用国家语言的规定。
对于初犯,将处以相当于公民免税最低收入两百至四百的罚款,或给予警告。
违反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中关于在教育、科学、文化、图书出版、计算机程序和网站的用户界面、一般信息、公共活动、技术和项目文档、广告、医疗保健、体育、电信和邮政服务以及交通运输等领域使用国家语言的规定——
如果是第一次违规,将处以相当于公民免税最低收入两到三百倍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
违反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中关于印刷媒体使用国家语言的规定——
如果是第一次违规,将处以相当于公民免税最低收入四百至五百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
除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违反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中关于使用国家语言的程序规定的,应处以罚款。
如果是第一次违规,将处以相当于公民免税最低收入两到三百倍的罚款,或者给予警告。
在一年内再次违反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的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
这意味着要处以相当于公民免税最低收入五百至七百倍的罚款。
第188条第53款:在国家语言使用控制权行使期间,未遵守国家语言保护专员的合法要求
在行使国家对州语言使用的控制权期间,屡次未能遵守州语言保护专员的合法要求——
这意味着对官员处以相当于公民免税最低收入一百到两百倍的罚款;
b) 第17章应补充第244条,内容如下:
“第244条24.国家语言保护专员
国家语言保护专员负责审理与违反国家语言适用领域立法有关的行政违法案件,以及不遵守国家语言保护专员代表的合法要求的案件(第 188 条第 52 款、第 188 条第53 款)。
c) 在第255条第二部分中:
“244 23 ”之后的第一段应补充“244 24 ”;
添加第 24 段,内容如下:
“24) 国家语言保护专员的代表(第 188 条第52款、第 188 条第 53 款)”;
2) 将乌克兰《关于乌克兰印刷大众传媒(报刊)法》(乌克兰最高拉达,1993 年,第 1 期,第 1 条)第 4 条第 1 款替换为以下两个新部分:
“在乌克兰注册的印刷媒体以官方语言出版。
印刷媒体中使用语言的规定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确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二部分应该被视为第三部分;
3)乌克兰《公证法》(乌克兰最高拉达,1993 年第 39 号,第 383 条;2013 年第 33 号,第 436 条)第 3 条第二款中“精通国家语言”之后,应补充“按照乌克兰《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法》所确定的水平”;
4)乌克兰《运输法》(乌克兰最高拉达,1994 年,第 51 号,第 446 条及其后续修正案)应补充以下内容的 第 4 条第1款:
“第四条1.运输服务的语言
乌克兰交通运输服务的通用语言是官方语言。
交通运输领域语言的使用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规定;
5)乌克兰《信息机构法》(乌克兰最高拉达法律公报,1995年第13号,第83页;2013年第23号,第218页)第3条修改如下:
第三条 新闻机构产品的语言
“信息机构按照乌克兰法律,以国家语言以及其他语言发布其产品,并遵守公认的道德和伦理用语规范”;
6)乌克兰《公民上诉法》(乌克兰最高拉达,1996年,第47号,第256页)第6条措辞如下:
第六条 上诉、裁决及其答复的语言
公民申诉、决定和答复中使用的语言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规定;
7)乌克兰《关于大众媒体报道乌克兰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活动的程序法》(乌克兰最高拉达法律公报,1997年第49号,第299页;2013年第23号,第218页)第4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活动信息的传播语言
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的活动信息按照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国家语言和其他语言进行传播;
8)乌克兰《关于乌克兰最高拉达人权事务专员的法律》(乌克兰最高拉达法律公报,1998 年第 20 号,第 99 条;2013 年第 14 号,第 89 条)第 5 条第二款中,“能流利使用国家语言”之后应补充“达到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9) 乌克兰《电影法》(乌克兰最高拉达电影制片院,1998 年第 22 号,第 114 页;2012 年第 12-13 号,第 78 页;2013 年第 23 号,第 218 页;2015 年第 18 号,第 131 页):
a) 第6条的措辞如下:
第六条 电影摄影领域的语言
电影领域语言的使用是按照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进行的;
b) 第十四条第二款措辞如下:
“电影发行和放映中使用国家语言和其他语言的规定,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确定;
c) 第十五条第三部分第三款的措辞如下:
“影片中存在宣扬战争、暴力、残暴、法西斯主义和新法西斯主义的材料(言论、行为等),旨在消除乌克兰的独立,煽动种族、民族、宗教仇恨,羞辱国家,羞辱或蔑视国家语言,不尊重国家和宗教圣地,羞辱个人,宣扬无知,不尊重父母,以及吸毒、滥用药物、酗酒和其他有害习惯;影片属于色情性质,这一点已由影片发行和放映专家委员会的结论予以确认。”
10)将乌克兰《普通中等教育法》(乌克兰最高拉达,1999年第28号,第230条;2013年第23号,第218条;2018年第43号,第345条)第7条第一部分替换为以下两个新部分:
“乌克兰普通中学教育的教学语言是国家语言。
乌克兰普通中等教育中使用语言的规定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和《关于教育的法律》决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二部分应该被视为第三部分;
11)乌克兰《课外教育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0年第46号,第393页;2013年第23号,第218页)第7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 课外教育中的教学和培养语言
1. 课外教育的语言是州语言。
2. 课外教育中使用语言的规定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确定;
12)乌克兰《乌克兰武装部队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0年,第48号,第410页)第13条修改如下:
《乌克兰武装部队语言法》第十三条
乌克兰武装部队的语言是官方语言。
乌克兰武装部队的法规、文件、办公工作、命令、训练、教育活动、其他法定沟通和官方活动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13)乌克兰《乌克兰公民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1年第13号,第65页)第9条第二部分第5款应表述如下:
“5) 达到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具备该州语言的熟练程度”;
14)乌克兰《地方自治机构服务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1年第33号,第175页;2013年第23号,第218页)第5条第二款的措辞如下:
“具备适当教育和专业培训,并能按照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所确定的水平流利使用国家语言的人员,可以被任命担任该职位;
15)乌克兰《学前教育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1年第49号,第259页;2013年第23号,第218页)第10条修改如下:
“第十条 学前教育中的语言
1. 学前教育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2. 学前教育中使用语言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和《关于教育的法律》规定;
16)乌克兰《邮政通信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2年第6期,第39页;2013年第23期,第218页)第4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邮政服务中的语言
乌克兰邮政通信使用的语言是官方语言。
邮政通信中使用语言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规定;
17)乌克兰《广告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4年第8期,第62页;2013年第23期,第218页)第6条修改如下:
第六条 广告语言
1. 广告语言就是国家语言。
2. 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象,应当按照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以法律赋予其保护的语言使用。
3. 在广告中使用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的特点,由规范乌克兰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权利实施程序的法律确定;
18)乌克兰《电信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4年第12号,第155页;2013年第23号,第218页)第7条修改如下:
“第七条 电信领域语言的使用
1. 乌克兰电信服务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2. 电信领域语言的使用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规定;
19) 乌克兰《关于选举乌克兰总统的法律》(乌克兰最高拉达,2004 年第 20-21 号,第 291 页;2013 年第 14 号,第 89 页;2014 年第 16 号,第 582 页,第 49 号,第 2056 页):
a) 第九条第一款中,“能流利使用国家语言”之后,添加“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b) 第51条第一部分应补充第8款,内容如下:
“8) 国家颁发的乌克兰语能力证书,其水平与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相符”;
20)乌克兰《中央选举委员会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4 年,第 36 号,第 448 页)第 7 条第一款应补充“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21)在乌克兰《关于乌克兰国家电视和广播委员会的法律》(乌克兰最高拉达,2005 年第 16 号,第 265 页;2006 年第 18 号,第 155 页)第 7 条第 1 款中,“说国家语言”之后添加“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22)乌克兰《地名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5年第27号,第360页;2013年第23号,第218页;2014年第6-7号,第80页)第6条修改如下:
第六条 地理名称的标准化
地理名称以该州语言书写。
地理名称中使用语言的规定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确定;
23) 乌克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一款(乌克兰最高拉达法律公报,2006年第7期,第84页;2011年第47期,第531页;2014年第4期,第61页):
第4段应表述如下:
“4) 根据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以国家语言提供关于产品、其数量、质量、种类、其制造商(执行者、销售者)的必要、可获取、可靠和及时的信息;
补充第 4.1 款如下:
“4 1 ) 根据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以国家语言提供服务;
24)乌克兰《电视和广播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06 年,第 18 号,第 155 页,并作如下修正):
a) 第6条第二部分第四款之后,应增加一个新的段落,内容如下:
“对国家语言的羞辱或蔑视。”
就此而言,第五段至第十四段应分别视为第六段至第十五段;
b)删除第9条第5款;
c) 在第 10 条中:
在第二部分第一段和第四部分第一段中,“75%”这个数字和文字应替换为“90%”这个数字和文字;
第三部分第一段中,“60%”应替换为“80%”;
第七部分第“b”点应予删除;
25)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拉达议员地位法》(乌克兰最高拉达公报,2007年,第14期,第168页):
a) 第 1 条第 2 款应补充“并能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说国家语言”;
b) 第 28 条第四款应补充“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26)乌克兰《边境管制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0年第6号法令第46条及其后续修正案)应补充以下内容的 第7条第1款:
第七条第一款乌克兰国界语言
1. 过境乌克兰国界时使用的语言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确定;
27)乌克兰《体育文化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0 年,第 7 号,第 50 条及其后续修正案)应补充以下内容的 第 4 条第1款:
第四条第一款体育赛事语言
体育赛事期间语言的使用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规定;
28) 在乌克兰最高拉达议事规则中,该规则由乌克兰法律《关于乌克兰最高拉达议事规则》批准(乌克兰最高拉达公报,2010 年,第 14-17 期,第 133 页;2013 年,第 23 期,第 218 页):
a) 在第二条中:
第三部分应表述如下:
“3. 最高拉达、其各机构和官员的工作语言是国家语言”;
需补充以下内容的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
5.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可以在最高拉达或其下属机构的会议上用其他语言发言。最高拉达办公室应提供此类发言的同声传译或交替传译,将其翻译成国家语言。
6. 在最高拉达、最高拉达委员会、最高拉达临时特别委员会或最高拉达临时调查委员会的会议上,用国家语言以外的语言发表的讲话或其任何部分,应在相关会议的记录中以国家语言的译文呈现。
b) 第173条第三部分第2款的措辞如下:
“2) 能说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规定的国家语言水平”;
29)乌克兰《选民国家登记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1年第5期,第34页)第4条第二款措辞如下:
“2. 姓氏、名字、父名和其他专有名词的音译,应适用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制定的音译规则”;
30)乌克兰《文化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1年第24号法令第168条;2013年第23号法令第218条;2017年第26号法令第298条)第5条第一款措辞如下:
“1. 在文化领域使用语言的程序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和乌克兰其他法律规定”;
31)乌克兰《信息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1年,第32号,第313页)第8条修改如下:
第八条 信息语言
1. 信息的语言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乌克兰其他法律和国际条约确定,并已获得乌克兰最高拉达的约束性同意;
32)乌克兰《律师和辩护法》(乌克兰最高拉达法律公报,2013年,第27期,第282页)第6条第一款中“能流利使用国家语言”之后,应补充“按照乌克兰《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法》所确定的水平”;
33) 乌克兰《关于乌克兰内阁部长会议的法律》(乌克兰最高拉达,2014 年第 13 期,第 222 页;2018 年第 36 期,第 272 页):
a) 第 7 条第一款第一句应补充“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b) 第8条第5款第8项之后,应补充如下新款:
“8) 国家语言能力证书,与国家州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级别相符。”
就此而言,第九条应视为第十条;
34) 乌克兰《高等教育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4 年第 37-38 号,第 2004 页;2017 年第 38-39 号,第 380 页):
a) 在第42条第1款中,“流利地”一词删除;在“掌握国家语言”之后,添加“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b) 第48条修改如下:
“第48条 高等教育机构教育过程的语言
1. 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过程语言是国家语言。
2. 高等教育机构中使用语言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和《关于教育的法律》规定;
35)乌克兰《防止腐败法》(乌克兰最高拉达法律汇编,2014 年,第 49 号,第 2056 页,并作如下修正):
a) 第 3 条第一部分第 1 款“a”项中“乌克兰最高拉达人权事务专员”之后,应补充“国家语言保护专员”;
b) 第 50 条注释中“乌克兰最高拉达人权事务专员”之后应补充“国家语言保护专员、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成员”;
c) 第 56 条注释中“乌克兰最高拉达人权事务专员”之后应补充“国家语言保护专员、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成员”;
36)乌克兰《地方选举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5 年,第 37-38 号,第 366 页)第 9 条第一款应补充“并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说国家语言”;
37) 在乌克兰《国家警察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5 年,第 40-41 号,第 379 页,并作如下修正)中:
a) 第23条第一部分应补充以下内容的第31款:
“31) 根据国家语言保护专员的相关决议,采取措施确保国家语言保护专员行使其权力,包括协助收集有关某些人的行为(不作为)是否存在违反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规定的迹象的事实数据。
警方介入需由国家语言保护专员提出有理有据的请求,该请求必须说明警方拟采取的行动。此类请求应送交行动发生地所在地区的警察部门负责人。
b) 第 49 条第 1 款应补充“根据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所确定的水平”;
38) 乌克兰《电子商务法》(乌克兰最高拉达法律汇编,2015 年,第 45 号,第 410 页):
a) 第5条第一款应补充以下第十二款:
“遵守州语言立法”;
b) 第7条应补充第五部分,内容如下:
5. 在电子商务中使用国家语言和其他语言的程序由乌克兰《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发挥作用的法律》规定;
c) 第 11 条应补充以下内容的第十四部分:
“14. 订立电子合同的提议(要约)、电子合同的文本以及电子信息应当以国家语言订立。经买方要求,双方可以协商一致,以其他语言订立电子合同。”
39)乌克兰《科学和科技活动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6年第3号法令,第25条及其后续修正案)第一部分应补充以下内容的 第3条第1款:
“第三条1.科学和科技活动的语言
1. 科学和科技活动领域的语言是国家语言;
40)乌克兰《公务员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6年第4号法令第43条;2017年第35号法令第376条,第45号法令第405条):
a) 第3条第三部分应补充第8条第1款,内容如下:
“8 1 ) 国家语言保护专员”;
b) 第十九条第一款措辞如下:
“1. 凡符合乌克兰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规定的国家语言水平,且已获得不低于以下学历的乌克兰成年公民,均享有公务员资格:
1)硕士学位——适用于“A”类和“B”类职位;
2)学士学位、大专学士学位——适用于“B”类职位;
c) 第25条第一部分第5款的措辞如下:
“5) 国家语言能力证书副本(摘自国家语言能力证书登记册),确认国家语言能力水平,由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
41)乌克兰《司法制度和法官地位法》(乌克兰最高拉达法律公报,2016年第31期,第545页)第69条第一款应补充“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42) 在乌克兰《关于国家能源和公用事业领域监管委员会的法律》(乌克兰最高拉达,2016 年,第 51 号,第 833 页)第 7 条第一款中,“懂国家语言”之后添加“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43)乌克兰最高司法委员会法第6条第1款(乌克兰最高拉达公报,2017年,第7-8期,第50页)中“能流利使用国家语言”之后,应补充“按照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确定的水平”;
44)乌克兰《统一兵役登记册法》(乌克兰最高拉达,2017年第18号,第217页)第4条第二款措辞如下:
“2. 姓氏、名字、父名和其他专有名词的音译,应适用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制定的音译规则”;
45)乌克兰《教育法》第十二节“最终和过渡性规定”第3款(乌克兰最高拉达公报,2017年,第38-39期,第380页):
a) 第 18 款中“至 2018 年 9 月 1 日”之后应补充“以乌克兰相关土著人民或相关少数民族的语言(本款第 19 款所列人员除外)”;
b) 添加第 19 款,内容如下:
“19)属于乌克兰少数民族,且其语言为欧盟官方语言,并在2018年9月1日之前开始接受以该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的普通中等教育的人员,应继续按照本法生效前的规定接受此类教育,直至2023年9月1日,并逐步增加以乌克兰语学习的科目数量。”
8. 乌克兰内阁:
1)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乌克兰最高拉达提交一份关于修改乌克兰国家预算中有关资助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和国家语言保护专员活动的法律草案,供其审议;
2)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
组成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
任命国家语言保护专员;
在职权范围内,确保为国家语言标准委员会和国家语言保护专员的运作创造适当条件;
3)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拟定并向乌克兰最高拉达提交关于落实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权利程序的法律草案;
确定旨在执行本法第九条第四款的措施;
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批准国家促进掌握国家语言的计划;
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国家语言熟练程度考试程序、国家语言保护专员对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使用国家语言进行监督的程序,以及为执行本法规定所必需的其他法令;
批准国家语言保护专员对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使用国家语言行使控制权的程序;
确保将截至本法生效之日尚未以乌克兰国家语言公布的乌克兰国际条约翻译并以乌克兰国家语言公布;
确保各部委和其他中央执行机构使其监管法律行为符合本法。
9. 国家机关、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有和市政所有制企业、机构和组织,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确保其规章制度符合本法。
乌克兰总统
P.波罗申科。
基辅,2019年4月25日。
第2704-VIII号。
依據烏克蘭版權及關聯權利法第十章, 因本作品其為下表列別之其一,而在烏克蘭之內是屬於公有領域,而大概率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也為同一性質:
- (a)時事的日常新聞或細節,作為常規新聞訊息之構成部分;
- (b)民間藝術(民俗學)的作品;
- (c)政府當局於其權限內所頒佈屬政治、立法或行政性質(法例,法令,決議,法庭裁決,國家標準等等)的正式文件以及正式翻譯版本;
- (d)烏克蘭的國家象徵物,政府獎項;烏克蘭政府當局、武裝部隊及其他軍事編隊的象徵物和標誌物;領地性社區的象徵物;經營實體、公益實體及組織實體的象徵物和標誌物;(包括郵票)
- (e)錢幣及鈔票;
- (f)不符合獨創性標準且適用特殊權利(特定或特殊權利)的運輸排班表、廣播與電視的放送排班表、電話目錄簿和其他類似資料合集;
任何屬於(d)和(e)章節的草稿類內容,除非獲得正式批准,否則一律受版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