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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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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2025年)
上个公开文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2023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宪 法

制定机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最高人民会议
2026年3月于平壤直辖市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
譯者:维基用户Urlgn
现行文本
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修正
1998年9月5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修正
2009年4月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修正
2010年4月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二次会议修正
2012年4月13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五次会议修正
2013年4月1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七次会议修正
2016年4月13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四次会议修正
2019年8月2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修正
2023年9月28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九次会议修正
2024年10月8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修正
2025年1月23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最高人民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26年3月23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修正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宪   法
二〇二六年修正案

序 言以下均為汉谚混用與中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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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朝鲜人民利益、为社会主义伟业而奋斗的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国家。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朝鮮조선人民인민利益리익代表대표하며 社會主義사회주의偉業위업하여 鬪爭투쟁하는 人民大衆中心인민대중중심社會主義國家사회주의국가이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把伟大的金日成金正日主义作为国家建设与活动的唯一指导方针,把全社会金日成金正日主义化作为国家建设的总方向和总目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偉大위대金日成김일성-金正日김정일主義주의國家建設국가건설活動활동唯一유일指導的指針지도적지침으로 하며 온 社會사회金日成김일성-金正日김정일主義化주의화國家建設국가건설總的方向총적방향, 總的目標총적목표로 한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坚定不移地捍卫在为祖国解放与人民自由幸福而进行的光荣革命斗争中所形成的辉煌传统,并不断继承弘扬。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祖國조국解放해방人民인민自由자유幸福행복榮光영광스러운 革命鬪爭혁명투쟁에서 이룩된 빛나는 傳統전통堅決견결擁護固守옹호고수하고 끊임없이 繼承發展계승발전시켜나간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确立领袖唯一领导体制、坚持自主革命路线、彻底贯彻人民群众第一主义作为国家建设与活动的根本原则。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首領수령唯一的유일적 領導體系령도체계確立확립하고 自主자주革命路線혁명로선堅持견지하며 人民大衆第一主義인민대중제일주의徹底철저具現구현하는 것을 國家建設국가건설活動활동根本原則근본원칙으로 한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丝毫不变地按领袖的构想与意图组织推进国家事业,坚定捍卫和继承领袖的国家建设思想与业绩,并将其发扬光大。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首領수령構想구상意圖의도대로 國家事業국가사업 全般전반組織進行조직진행하며 首領수령國家建設思想국가건설사상業績업적堅決견결擁護固守옹호고수하고 끝없이 빛내여나간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国家建设与活动中树立自主立场,以自力更生的方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自主发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國家建設국가건설活動활동에서 自主的對자주적대를 세우고 社會生活사회생활의 모든 分野분야自己자기 으로, 自力자력으로 發展발전시켜나간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把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利益置于首位、将其绝对优先,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自身活动的最高准则。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人民大衆인민대중要求요구利益리익最優先최우선, 絕對視절대시하며 人民인민福利增進복리증진自己자기 活動활동最高原則최고원칙으로 한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加强人民政权、提高其职能与作用,同时彻底开展思想、技术、文化三大革命运动,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下去。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人民政權인민정권强化강화하고 그 機能기능役割역할을 높이면서 思想사상, 技術기술, 文化문화三大革命3대혁명徹底철저遂行수행하는 것을 社會主義建設사회주의건설總路線총로선으로 틀어쥐고나간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时代变迁与革命实践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政权对社会所有领域的一元化集中领导与管理。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時代시대變遷변천革命實踐혁명실천要求요구에 맞게 社會全般사회전반人民政權인민정권統一的指導통일적지도管理관리를 끊임없이 强化강화한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通过提高国家在三大革命事业中的领导作用,全力推动全体社会成员的革命化、提升技术经济实力、促进全社会文明化发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三大革命遂行3대혁명수행國家국가指導的役割지도적역할을 높여 모든 社會成員사회성원들의 革命化혁명화, 技術經濟力기술경제력高度化고도화, 社會全般사회전반文明化문명화를 다그쳐나간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坚决彻底贯彻阶级路线与群众路线,全方位加强全社会的一心团结,依靠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与创造力解决一切问题,同时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可靠地捍卫社会主义制度与人民权益。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階級路線계급로선群衆路線군중로선徹底철저貫徹관철하여 온 社會사회一心團結일심단결百方백방으로 强化강화하고 모든 問題문제人民大衆인민대중愛國熱意애국열의創造力창조력依據의거하여 풀어나가며 人民民主主義인민민주주의 獨裁독재强化강화하여 社會主義制度사회주의제도人民인민權益권익을 믿음직하게 保衛보위한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强人民军队,在更高水平上实现全民武装化、全国要塞化,同时发展国防工业,从而不断提高国防力量。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人民軍隊인민군대强化강화하고 全民武裝化전민무장화, 全國要塞化전국요새화를 보다 높은 水準수준에서 實現실현하며 國防工業국방공업發展발전시켜 國家防衛力국가방위력을 끊임없이 向上향상시켜나간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治建设,使法律保护人民、人民遵守法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法律制度법률제도改善完備개선완비하고 法務生活법무생활强化강화하여 人民인민을 지키고 人民인민을 지도록 한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自主、和平、友好为对外政策的基本理念,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不变原则,不断扩大和发展对外关系,为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人类共同繁荣而奋斗。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自主자주, 平和평화, 親善친선對外政策대외정책基本理念기본리념으로, 國益守護국익수호不變불변原則원칙으로 틀어쥐고 對外關係대외관계擴大發展확대발전시키며 世界세계平和평화安全안전, 人類共同인류공동繁榮번영하여 鬪爭투쟁한다.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牢牢掌握作为真正的人民法典、革命与建设的强大政治武器——宪法,把主体革命伟业进行到底。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조선민주주의인민공화국真正진정人民인민法典법전이며 革命혁명建設건설强威力강위력政治的武器정치적무기憲法헌법을 튼튼히 틀어쥐고 主體革命偉業주체혁명위업을 끝까지 完成완성해나갈 것이다.

第一章 政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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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我国国名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向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接壤、向南毗邻大韩民国,并包括据此划定的领海和领空。

绝不容许任何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侵犯。

第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公民无论居住地或暂留地如何,均受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保护。

第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包括工、农、兵和知识分子在内的劳动人民。

劳动人民通过其代表机构——最高人民会议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主权。

第五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所有国家机构均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并运作。

第六条 从最高人民会议到各级人民会议的各级权力机关,均依照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各级权力机关的代表应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对其自身工作向选民负责。

如果代表失职丧失选民信任,可随时予以罢免。

第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是劳动者大众当家作主,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者大众服务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制度。

国家维护工、农、兵、知识分子等劳动者大众的利益,尊重并保护人权。

第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活动在朝鲜劳动党的领导下开展。

第十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以紧密团结在朝鲜劳动党周围的的全国人民政治思想的统一之上。

国家加强思想革命,实现社会所有成员的革命化和工人阶级化,使全社会变成一个同志式地结合在一起的集体。

第十一条 国家大力开展争获三大革命红旗等革命群众运动、爱国运动,最大限度地推进社会主义加速建设。

第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维护旅居海外的朝鲜同胞的民主民族权利以及国际法公认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障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本着完全平等、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同一切友好对待我国的国家建立国家关系或政治、经济、文化关系。

国家同维护自主性的世界人民加强团结,反对一切形式的侵略和对他国内政的干涉,积极支持和声援各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实现民族与阶级解放而进行的斗争。

第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表现,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武器。

尊重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所有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的义务。

第二章 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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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

第十七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由国家和社会团体与合作社占有生产资料。

第十八条 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

国有财产的范围不受限制。

国家的一切自然资源、铁路、航空运输、邮电机构和重要工矿企业、港口、银行只归国家所有。

国家优先保护和发展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国有财产。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制是加入社会团体与合作社的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

土地、农业机械、船舶和中小型工厂企业可以归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制。

第二十条 国家应不断提高农民的思想觉悟和技术文化水平,按照加强全民所有制对集体所有制领导作用的方向,有机地结合两种所有制,改进对集体经济的领导和管理,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制度;根据社会团体与合作社全体成员的意愿,逐步把社会团体与合作社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

第二十一条 属于公民个人的、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物品归个人所有。

个人所有由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国家、社会提供的福利待遇构成。

公民通过合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收入,也归个人所有。

国家保护私有财产,并依法保障其继承权。

第二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自身活动的最高准则。

我国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财富,全部用于增进劳动者的福利。

国家为了创造人民丰裕文明的生活条件而奋斗。

第二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的自立民族经济,是人民实现幸福生活和祖国繁荣富强的坚实基础。

国家坚持自立民族经济建设路线,促进国民经济主体化、现代化、信息化和科学化,为把国民经济发展成为高度发达的自主经济,奠定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物质技术基础。

第二十四条 技术革命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键。科学技术实力是国家最重要的战略资源。

国家在一切经济活动中进一步增强科技的主导作用,实现科技和生产的深度融合,大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运动,加快推进经济建设。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大力推进农村技术革命,消除城乡差别以及工人阶级与农民之间的阶层差别,推动农业工业化、现代化,并加强对农村的指导与扶持。

国家增加对农村的国家保障与支持,强化农业的物质技术基础,为农村居民创造优良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六条 国家推动市郡实现自主化的多元发展,将所有市郡建设成为文明富强的社会主义强国的战略支点和各具特色的发达地区。

国家鼓励各市郡积极开发并有效利用本地区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加快地方工业企业的现代化和信息化进程,确保实现以地方特色为导向的同步、均衡发展。

国家为地方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条件,支持地方不断增强自身实力与潜能,从而实现稳固而可持续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社会主义是依靠劳动人民的爱国热情和创造性劳动建设的。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劳动是劳动者自主且富有创造性的劳动。

国家致力于使劳动者的劳动变成更加愉快,更有意义的活动,激发他们以自觉的热情和创造性的积极性为社会、集体和自身而努力奋斗。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是八小时。

国家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其他特殊情况,酌情缩短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

国家做好劳动组织工作,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劳动者充分利用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十七周岁方可参加劳动。

国家禁止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少年从事劳动。

第三十条 国家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和管理中,坚持正确地把政治领导与经济技术指导、国家的统一领导与各基层单位的自主性、集中统一指挥与民主相结合,坚持确保实际效益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靠生产者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力量,科学合理地经营管理经济,切实提高内阁作用。

国家在经济管理中,施行社会主义企业责任管理制,正确利用成本、价格、收益等经济杠杆。

第三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经济是计划经济。

国家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规律,正确把握积累和消费平衡,促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制订并执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从而加强国防力量。

国家实行计划的一体化和细部化,以保证生产的高速度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并执行国家预算。

国家在所有领域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严格实行财政监督,有计划地增加国家积累,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三十四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对外贸易由国家机关、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和合作社进行。

国家在对外贸易中恪守信用,改善贸易结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扩大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同外国的法人或个人进行企业合资合作,并鼓励在经济特区创办运营各种企业。

第三十六条 国家为了保护自立的民族经济,实行关税政策。

第三章 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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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致力于提高劳动者的创造力,满足其健康的文化情感需求。

第三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彻底进行文化革命,将所有人培养成为对自然和社会具有渊博知识、拥有高水平文化技术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并加紧实现全民科学技术人才化。

第三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建设为社会主义劳动者服务的、真正的人民性、革命性文化。

在社会主义民族文化建设中,国家抵制帝国主义的文化渗透,依据主体性原则、历史主义原则和科学性原则,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并根据社会主义现实加以继承和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在科学研究事业中树立主体,积极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增加对科研部门的国家投资,开拓新的科学技术领域,将国家的科学技术提升至世界水平。

第四十一条 国家制定正确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建立彻底予以贯彻的纪律,加强科学家、技术人员和生产者的创造性协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体现社会主义教育学原理,将后代培养成为社会和集体、为祖国和人民斗争的真正的爱国者,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建设栋梁。

第四十三条 国家将人民教育事业和民族干部培养事业置于一切事业之先,紧密结合普通教育与技术教育、教育与生产劳动。国家改进教育结构、内容和方法,将教育发展成为可以放心托付我们未来的最优越教育、最理想教育。

第四十四条 国家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求,高水平发展包括一年制学前义务教育在内的普遍的全民十二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 国家发展脱产学习的教育体系和半工半读的各种形式教育体系,不断改善教育条件和环境,培养有能力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所有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并向大学生发放奖学金,扩大加强为后代着想而制定的的社会主义政策。

第四十七条 国家加强社会教育,保障所有劳动者能够学习的一切条件。

第四十八条 国家在托儿所和幼儿园由国家和社会负担资金培育学龄前儿童。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保健制度,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保健部门的物质技术基础,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增进劳动者健康。

第五十条 国家发展蕴含民族形式和社会主义内容的、主体性、革命性的文学艺术。国家鼓励创作者、艺术工作者大量创作思想艺术性高的作品,并使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文艺活动。

第五十一条 国家适应人们不断追求精神上的和体质上的发展需求,充分配备现代化文化设施,让所有劳动者尽情享受社会主义文化情感生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推动体育大众化、生活化,使全体人民为劳动和献身国防做好坚实准备,并根据我国实际和现代体育技术发展趋势发展体育技术。

第五十三条 国家创造并弘扬革命的、高尚的社会主义生活文化,加强与违背社会主义生活方式的现象作斗争。

第五十四条 国家使社会所有成员在语言生活中保持主体性和民族性,保护并积极推广平壤文化语。

第五十五条 国家的环境保护对策于生产前先行,力求保存营造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为人民提供合乎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四章 国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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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国家防卫中坚持全民性、全国性防卫体系。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作为负责任的拥核国家,为保障国家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遏制战争、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稳定,不断推进核武器高度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使命是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人民的权益,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革命胜利果实免受一切威胁,以强大军力保障祖国的和平与繁荣。

第五十八条 国家在从政治思想上武装人民与人民军官兵的基础上,贯彻以全军干部化、全军现代化、全民武装化、全国要塞化为基本内容的自卫军事路线。

第五十九条 国家在军队内确立革命的领军体系与军风,加强军事纪律与群众纪律,并高度发扬官兵一致、军政配合、军民一致的崇高传统美风。

第六十条 国家不断发展国防科学技术,并不断提高国防工业的主体化、现代化、科学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国家在全社会树立重视军事的风气,并扎实做好全民抗战准备,毫无疏漏。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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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切实保障所有公民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利与自由以及幸福的物质文化生活。

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而进一步扩大。

第六十四条 公民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均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所有公民,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与知识水平、党派、政见及信仰,均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在军队服役的公民也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法院判决被剥夺选举权者、精神障碍者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六十六条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

国家保障民主政党、社会团体的自由活动条件。

第六十七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通过允许建造宗教建筑或举行宗教仪式等予以保障此项权利。

不得利用宗教引进外部势力或危害国家社会秩序。

第六十八条 公民可以进行申诉与请愿。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公正审议处理申诉与请愿。

第六十九条 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

有劳动能力的所有公民按志向与才能选择职业,并得到安定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的保障。

公民各尽所能地劳动,依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按劳分配。

第七十条 公民享有休息的权利。

此项权利通过劳动时间制、公休日制、带薪休假制、静养休假制以及多样的文化设施予以保障。

第七十一条 公民享有享受医疗救治的权利。

年迈者或因疾病、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者,以及无人照顾的老人和儿童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此项权利通过日益增长的现代化医疗设施和国家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

第七十二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此项权利由先进的教育制度和国家的国民教育政策来保障。

第七十三条 公民享有科学及文学艺术活动的自由。国家优待为科学与文学艺术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四条 公民有居住、迁徙的自由。

第七十五条 英雄、战争老兵、战时功臣、荣誉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爱国烈士家属、海外军事作战参战烈士遗属、社会主义爱国功臣、退役将领、世代军官、人民军后方家属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别保护。

第七十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国家通过保障产前产后休假、优待多子女母亲、扩充妇产医院、托儿所与幼儿园网络及其他政策措施,对母亲和儿童给予特别保护。

国家为妇女走上社会创造一切条件。

第七十七条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的保护。

国家深切关注并巩固作为社会基层生活单位的家庭。

第七十八条 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可侵犯,通信秘密得到保障。

非依据法律不得拘留或逮捕公民,不得搜查其住宅。

第七十九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保护因争取和平与民主、民族独立与社会主义,以及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而斗争并流亡至我国的外国人。

第八十条 公民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与团结。

公民应珍视组织与集体,高度发扬为社会和人民献身工作的风气。

第八十一条 公民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生活规范,捍卫作为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荣誉与尊严。

第八十二条 劳动是公民的神圣义务与光荣职责。

公民应自觉诚实地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时间。

第八十三条 公民应珍惜爱护国家财产与社会合作团体财产,反对一切贪污浪费现象并与之斗争,以主人翁的态度精打细算地经营国家生计。

国家及社会合作团体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八十四条 公民应时刻提高革命警惕,为国家安全献身奋斗。

第八十五条 保卫祖国是公民的最大义务与光荣。

公民应保卫祖国,必须依法服兵役。

第六章 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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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徽、国旗、国歌、首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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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徽内包括写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字样的红色绶带束起的稻穗椭圆形边框内一座雄伟的水力发电站,其上方有革命的圣山白头山和璀璨闪耀的红色五角星。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旗,旗面中央为红色宽幅,其上下各有一细白条,再外为蓝色,靠旗杆一侧的红色部分内白色圆地中有红色五角星。

国旗的纵横比为一比一点六五。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歌是全民颂歌,它饱含着要将我们祖国美丽自然与悠久历史、灿烂文化与光荣斗争传统代代继承并永远发扬光大,在朝鲜劳动党领导下,使社会主义祖国作为永远的人民的国家、世界强国扬名万邦的爱国信念与意志。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平壤。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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