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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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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202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767)
有效期:2025年7月18日颁布,待国家元首指定日期至今
第六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25 · 2001 · 1994 · 1992 · 1983 · 197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国会应有一名上议院秘书及一名下议院秘书。
  • 第二款 上议院秘书及下议院秘书应由国家元首任命,并各自任职至其任期届满、任命被撤销或其辞职为止。
  • 第二A款 上议院秘书及下议院秘书不得兼任国会任何一院或任何州议会的议员。
  • 第二B款 除本条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上议院秘书及下议院秘书的任命资格及服务条件,可由联邦法律加以规范。
  • 第三款 在本条款生效之前,担任上议院秘书和下议院秘书一职的人员,除了未满五十五岁并选择成为联邦普通公务员之外,应在不低于其原有待遇的合约条款下继续任职;并且除非按照罢免联邦法院法官的相同理由和方式,否则不得被免职,为此,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所提及的陈述者,应由上议院主席或下议院议长来进行陈述,视情况而定。
  • 第四款 (已废除)。
  • 第五款 (已废除)。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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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款
    • 原文“上议院秘书及下议院秘书应由国家元首从联邦普通公务员中任命,并应继续任职直至其达到普通公务员的强制退休年龄为止,除非他提前辞去职务或被调往其他普通公务员职位。”改為現文。——202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767)第2节,2025年7月18日颁布,待国家元首指定日期生效。
  • 新增第二A、二B款——202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767)第2节,2025年7月18日颁布,待国家元首指定日期生效。
  • 202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767)第5节:过渡条款
    (1)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已担任上议院秘书或下议院秘书者,于本法生效之日,继续任职直至其达到联邦普通公共服务成员的强制退休年龄为止,除非其较早辞职,或被调任至联邦普通公共服务中的其他职位。
    (2)倘若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担任上议院秘书或下议院秘书的人,已选择成为根据联邦法律设立之国会服务的成员,则自本法生效之日起——
    (a)该人应享有不低于其在本法生效前所享有之任职条件与服务待遇;及
    (b)就《1980年退休金法》(第227号法案)而言,该人应视为公共服务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