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的批复
外观
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的批复 民函〔2013〕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3年1月24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弥勒县撤县设市的请示》(云政发〔2012〕16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弥勒县,设立县级弥勒市,以原弥勒县的行政区域为弥勒市的行政区域。弥勒市人民政府驻弥阳镇髯翁西路136号。弥勒市由红河彝族哈尼族自治州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民政部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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