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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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2018年6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了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

  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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